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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分裂活動的法網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17:41


《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6年以來,在推進國家和平統一、維護台海和平穩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中評社╱題:“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分裂活動的法網” 作者:黃閩(北京),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副理事長、原法律出版社社長

  《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6年以來,在遏制、震懾台獨分裂圖謀,推進國家和平統一,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由於台灣的政治生態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主張台獨的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2020年再次勝選以來,台獨分裂活動空前猖獗,《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和運用也面臨嚴峻的挑戰。作者認為,《反分裂國家法》及其相關法,應當分別在台獨分裂活動“未然”“過程”和“已然”三種形態下分別發揮“防範、管控、懲治”的作用;而面對管控當前極為猖獗的台獨分裂活動,并不是著眼單一法律或政策措施的運用,而是要發揮系統化法律的作用,首先是《反分裂國家法》這一“專門法”的充分實施;其次是《反分裂國家法》“相關法”的協同實施,與《反分裂國家法》相關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是“體系化的涉台立法”的配套和完備,以對防範、管控、懲治台獨分裂活動發揮法律的系統和集群效應。

  一、台灣“拒統”與大陸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再思考

  (一)正確理解“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大政方針

  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從根本上說,是內政問題,大陸對台的大政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無論兩岸關係出現多麼大的曲折,都沒有任何理由質疑這一大政方針。所謂“大政方針”,就是在各種具有指導和指標意義的戰略思維中,具有道義高度、首選或優先選擇意義的戰略思維。由此可見,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比較,解決兩岸統一的其他任何思路,都不可能成為首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是對兩岸負責,對歷史負責,是務實理性的對台工作的基本方針。那麼,我們如何理解和應對當前兩岸關係出現的曲折甚至倒退?40多年來,兩岸關係的進步或倒退,并不完全取決於大陸一方堅持什麼樣的對台方針;台灣作為當事一方,在國際因素特別是美國因素的干擾影響下,同樣深刻地制約和影響兩岸關係。應當特別指出,為對付新中國政權,支持和策劃台灣獨立,從來就是美國政府和政客的政策選項,早在70多年前,美國就有了策劃支持台獨的惡劣先例。改革開放以來,大陸著力通過改革開放,解決大陸自身的發展問題,并為此努力爭取有利自身發展的國際和平空間。與此同時,我們逐步形成了清晰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大政方針,這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以及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的信心與耐心。

  (二)實踐對台工作大政方針的新思路

  一個我們必須回答的問題是:面對兩岸關係的挫折,我們應如何更好地實踐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筆者的建議是“堅持方針,調整策略,完善舉措”。所謂“堅持方針”,就是繼續堅持和優先選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作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指導方針,這是第一層次的根本性“大政方針”。所謂“調整策略”,就是充分利用大陸綜合國力的壓倒性優勢,從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角度,以各種方式對台獨分裂勢力進行充分的管控與施壓。並根據台獨分裂活動的重大惡性情勢發展和國際因素的干擾與變化,在必要時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適時果斷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這是第二層次的,即策略層次的思考。所謂“完善措施”,就是精準實施對台工作的政策工具,完善與用足管控干預台獨分裂活動的各種舉措,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台獨分裂活動,這是第三層次的,即可采取的方法手段的思考。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調整策略”和“完善舉措”應服從和服務於“第一層次”的對台大政方針,也就是要窮盡各種可能與方式,窮盡各種“政策和舉措”,全力爭取以協商為特徵的和平統一的最好結果,同時也充分準備“以非促統”的相對和平的結果。所謂“相對和平”,就是“非和平方式開始,以和平方式結束”,實現以大陸為主導的,“方針正確,策略適當,舉措有力”,在大陸“管控干預威懾之下”實現的和平統一。

  二、《反分裂國家法》是“堅持方針,調整策略,完善舉措”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法律在各種反分裂鬥爭形式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法律武器反對和遏制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活動,需要思考和回答法律在各種反分裂鬥爭形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體系化運用各種鬥爭形式反對“台獨”分裂活動的整體布局之中,法律居於何種位置?筆者以為,在整體國家實力提升,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之下,提升運用法律武器反對和遏制“台獨”,有利於爭取國際社會對中國反對分裂、促進國家和平統一事業的理解和支持,有利於爭取台灣民衆認清“台獨”分裂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有利於震懾和分化島內各種“台獨”勢力,有利於與民進黨當局出台的一系列惡化兩岸關係、阻礙兩岸交流、打擊島內主張統一的政治力量的“法律”,以及美國一系列涉台法案,展開針鋒相對的鬥爭與博弈。民進黨當局為阻礙國家統一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特別是所謂的“國安五法”。2019年12月,民進黨利用民意機構多數,強行通過《反滲透法》,民進黨還意圖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立所謂禁止和懲治“中共代理人”法條;近些年來,美國頻打台灣牌,出台了一系列“涉台法案”,赤裸裸干涉中國內政,為台獨分裂活動張目撑腰,台灣正在顯示日益嚴重的綠色恐怖。

  以法律反對和遏制台獨,主要含義是指:一是在法理上宣示台獨的本質和危害;二是明示法律禁止性規定,并以告知法律必將發生的懲戒後果,以其固有的威懾力對台獨分裂活動進行管控;三是當法律適用的條件具備了,法律將產生實質作用。

  (二)反分裂國家立法的合法性正當性

  反分裂立法,推進國家統一大業,并不是基於強權的征服和吞并。國家統一,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中國各民族人民的福祉,體現了民族團結、共同發展的正當性、正義性的法律精神。反分裂立法以憲法為根據,又符合國際社會“一個中國”的普遍共識和聯合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權的決議。反分裂立法的重要意義還在於,以法律的防範、制止、懲治的功能,特別是具有震懾力的懲治功能,有了可以實際追訴“懲治”台獨犯罪的功能,《反分裂國家法》才有震懾力。台獨分裂活動是犯罪行為,懲治台獨屬於刑事處罰。《反分裂國家法》的震懾力由兩方面構成。一是針對台獨政權集團,即在國家處於分裂的緊急關頭,啓動非和平方式,以雷霆萬鈞之力,形成對台獨勢力的整體摧毀;二是法律對個體台獨犯罪分子的懲治,精準有效打擊台獨人物,包括開列“頑固台獨分子”及其“金主”的清單。要通過可能達成的對台獨人物的懲戒,達到遏制台獨活動的目標,約束分裂國家的行為,維護和平,避免衝突乃至戰爭。

  三、從《反分裂國家法》看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大業

  (一)戰略模糊的智慧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第一款有兩個中心詞、一個判斷句。一是“事實”,指分裂事實已然,這是容易判斷的。二是“事變”,這是指動態事件,可能造成分裂情形的潛在威脅性。事實與事變都是“有事”,都是基於客觀狀態的發生。三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可能性”本來就是一種主觀的辨識,在“可能性”之後,再綴以“完全喪失”的表述。所以,《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關於“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是一個具有彈性和戰略空間的表述。這是立法者的戰略智慧,判斷權在大陸、判斷條件在大陸、采取措施的主動權在大陸。

  (二)戰略模糊的局限性

  當然,戰略模糊可以保持彈性和主動,但在一定條件下,戰略模糊也有局限性。以“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的表述為例,以兩岸當前分裂與反分裂鬥爭的嚴峻複雜的情勢分析,島內分裂勢力吃定了大陸保持“戰略模糊”的意圖,是在推進和平統一進程上“未下決心”,仍然是“沒有時間表”。台獨分裂勢力正是以所謂“漸進”“柔性”的方式,逐步改變台灣的主流民意,企圖以民意來實現“兩國論”、“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分裂國家罪惡目的。

  (三)《反分裂國家法》解讀

  《反分裂國家法》共十條,真正具有威懾力的就是第八條。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出現 “事實分裂、重大事變、統一可能性完全喪失” 三種情形之下,“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如果抽掉了《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內容,這一部法律,更貼近於是一部“國家和平統一促進法”。特別是第五條,“和平統一與高度自治”;第六條,國家維護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發展兩岸關係可以采取的“五項措施”;第七條“統一協商政治談判的六項內容”,都是誠意、善意滿滿,宗旨全然指向促進國家的和平統一。

  由於思維和歷史的局限,《反分裂國家法》保持內容的彈性和戰略模糊。主要問題是,反分裂國家法出台16年以來,國際形勢和台灣內部的政治生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和平統一面臨更為複雜、嚴峻的挑戰。由於《反分裂國家法》更多的內容是促進和平統一,未對防範、管控、懲治台獨分裂活動的相關措施作出規定。反分裂法在如何防範、管控、懲治台獨分裂活動方面,對可能采取的措施尚處於空白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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