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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就全國人大釋法答記者問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6-11-07 14:35:36


李飛引述《香港史》內文,告诫青年“港獨”分子牢記歷史。(攝影:蘭忠偉)
  
  香港電台:想問李飛主任一個問題。想了解一下,這次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會不會變成一個慣例,以後在香港的行動或者香港的情況都會按照這樣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動釋法,有關“港獨”的問題會不會再有其他釋法的情況?我們知道除了兩位議員之外,還有幾位之前都是第二次宣誓的,這幾位會不會也受到這次釋法的影響,他們的公職會不會被剝奪?謝謝。

  香港有線電視:李飛主任,剛剛香港電台的第二個問題想補充一下,三位議員之前也是第二次宣誓,我們很想確認這次釋法之後有沒有追溯力或者追溯期,三位議員會不會被剝奪議員的資格?另外,之前行政長官在宣誓的時候,這個情況怎樣處理?現在監誓人可以去決定到底議員的誓言是不是真誠的,或者有沒有違反的?監誓人的權力會不會太大?謝謝。

  中國評論通訊社:這個問題想問李飛主任。據我了解,之前全國人大釋法一共有四次,這次是第五次。之前都是在香港基本法受到挑戰時提出的,請問第五次全國人大釋法是否可以理解為目前香港“港獨”問題已經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謝謝。

  李飛:今天發布會這個桌子快坐不下了,本來我還要請我的副主任張榮順同志來。所以,我一並回答三個人的問題,還要把時間留給其他人。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新聞發布會,不只是香港這一件事。第一,啟動釋法的條件和背景,是不是作為常態?你所關心的是不是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這是憲制權力,也是憲制責任,保障法律的實施也是憲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的職責。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至關重要,所以,人大常委會為了保證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在必要的時候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目的是使這部法律能夠得到正確地貫徹執行。實際上大家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是重大問題才釋法,而且對屬於基本法規定的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沒有做過釋法。

  有些人講人大要自我約束,權力不要用盡,我們講權力必須要用,這是職責,但是我們也不會去干預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如果出現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確實施,損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的情況,人大常委會就要行使權力。現在都直播,我看香港所有人都能看到。

  你們講的“港獨”問題,“港獨”問題不是香港有些人講的是不同政見,任何國家的政見必須守法,違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謂的政見。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是直轄中央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是違法,不是一般的政見。它是重大的法律問題,違法還不是法律問題嗎?違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現在不是上升不上升的問題。

  回歸之前,香港就存在著一股企圖顛覆中央政府、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的反動勢力和反對勢力,回歸以後香港出現這樣的情況,始終是這股反對勢力不認同“一國”,以各種所謂包裝的口號,侵蝕“一國兩制”、侵蝕基本法,架空人大。你們可以好好看看,這股思潮不是現在出現的,只是過去隱性“港獨”不敢公開,到現在這些人也不敢公開地打出“港獨”的旗號,但是它有一個非常險惡的辦法就是挑動年輕人。當然,香港回歸時這些年輕人還沒出生,他怎麼能夠受那個時候的影響呢?我想這些年輕人就受到了這些人的影響,受到他們的灌輸,而且是有組織的灌輸。所以,我相信這些年輕人再過若干年以後,也能看到背後挑動他、教唆他的這部分反對勢力的真實面目,他也會受到教育的。這是就你們講講的所謂“港獨”問題,這是第二點。

  第三個問題,關於溯及力的問題。如果我說的不完整,許安標主任可能會回答得更權威。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一個闡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但是有一個情況,考慮到基本法要在特區實施,而香港過去實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個別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這個豁免不是法律解釋從它公布時才產生效力,這個效力和它所解釋的法律是同時存在的。只是考慮到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特別是已經既判終局判決的執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上來,“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這只是對個別案件的豁免,不是說這個解釋從公布時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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