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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就全國人大釋法答記者問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6-11-07 14:35:36


 
  我帶來一本書,是我們修改了立法法以後,法工委國家法室對立法法的逐條解釋,這本書第159頁,大家可以看,有專門一段講“釋法的效力問題”,由於時間關係,我不念了。不知道你們聽明白沒有,沒聽明白把錄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第三個問題,在這之前已經出現的情況。我剛才講了,按照基本法考慮到香港原來的法律制度,只要終審法院已經下了終審判決的可以例外,我已經把問題說明白了。再有,監誓人的權力問題。大家看這次解釋第二條最後一款最後一項,對監誓人的職責,根據立法的原意作了闡明。我也看到香港有的貌似法律權威講,基本法104條里讀不出“監誓人”,我反過來要問他,公職人員的宣誓是不是很莊嚴的宣誓,監誓人監誓是宣誓必備的,所以監誓人負有重要的職責。不妨我把這一條再認真學習一下,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這就是說,監誓人的職責已經包含在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對宣誓整個程序的規定當中,他的職責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這順便也要講一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釋法草案的時候,有不少的委員提出,按照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作出的關於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和臨時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第一屆立法會產生辦法中都對參選人提出了明確的資格要求。另外,籌委會對上述這些就職人員,當然不限於他們,還有政府的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以及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的宣誓,專門作出了一個規定。這個規定里是這樣安排的,行政長官宣誓的監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職人員的監誓都是行政長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員提出,按照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的憲制體制,行政長官既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那麼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宣誓就是我們現在解釋條文里所講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它不是一個地方宣誓,執行的是基本法憲制層面確定的制度。所以,監誓人應該是在法律上能夠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夠向中央負責的這樣的人。我想這樣的監誓人能夠起到監誓的作用,擔負起監誓的職責。任何國家公職人員的宣誓,從總統到法官到主要官員到議員,他的宣誓的監誓人必須是非常有權威,很公正,是要嚴格執法的。

  我們這次解釋當中,大家可以看到,監誓人自己的裁量權是有限的,誰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法定的內容,只能按照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權力,既不能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宣誓不讓人家通過宣誓。反過來,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也不能放過去。關於你們講到的還有某些人在宣誓當中出現的這種或那種情況,張榮順副主任在解釋條文的說明中也講到了,在某種情況下因為非故意的原因,他在宣誓時出現個別疏漏,當即監誓人就有責任指出來,他馬上就要改正。如果已經違反了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他已經是無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問題。這個情況我們也考慮進去了,而現實當中也是這麼操作的。所以我想評論個案,大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來處理事情。你們從不同角度提出的其他相同問題,我想按我的記錄都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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