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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語中評:七警判罰是变相縱容社會運動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00:21:22


 
  對於外籍法官的爭議,田飛龍認為由來已久。他指出,《基本法》中規定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應該屬中國公民,在其它席位上的法官人員,過去則沒有要求。田飛龍表示,香港按照普通法傳統過度,與普通法適用地區聯繫密切,英國人的法律、教育以及對香港法治的塑造,是成體系的。因此作為殖民地司法體制的延續,也為《基本法》的原則所認可,出現外籍法官在回歸之後的一段時間,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但田飛龍強調,外籍法官應該是在回歸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存在。隨著回歸時間越來越長,外籍法官將危及香港法治。香港的普通法是《基本法》內的普通法,不是獨立國家的普通法,香港法官的裁定和判決,如何在普通法傳統以及國際人權公約之外,平衡考慮《基本法》秩序當中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對於外籍法官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

  “普通法塑造並定義了香港法治,甚至形成了壟斷性的本地基本法法理學,與孤島式的人大釋法法理學形成鮮明對比與落差。”田飛龍說。

  田飛龍認為,《基本法》之司法任命徒具形式,缺乏一般法治體系應有的政治分支對法官初始任命的控制權,履職後的監督更難進行,遂有司法至上而憲制失衡之憂,並顯著誘導法官之權力腐敗。“有效法治的前提是政治認同與共識,法律必有其具體國度與歸屬,而後才可兼容法律普遍主義,除非中央決定並長期維持香港作為中立的國際城邦,否則有國籍的基本法與無國籍的普通法及其外籍法官的規範性與政治性張力將無法消解。”

  “從判決而言,外籍法官無法理解《基本法》當中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田飛龍認為,外籍法官無法在一場挑戰“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的社會運動當中,權衡個人的權利自由與警方所代表公權力。

  判決結果會否存在一定政治考量?田飛龍表示,目前並沒有明顯的證據指向法官受何種團體、何種勢力的影響,所以政治考量和動機只能是一種猜測,也體現出了民眾對外籍法官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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