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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田飛龍析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20-05-24 00:10:04


 
  中評社問:還有觀點認為港版國安法將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您對此有何看法?

  田飛龍:這是因果倒置、混淆視聽的說法。危害香港國家金融中心地位的是香港的極端本土勢力和外部幹預勢力,他們通過反修例運動嚴重破壞了香港法治與穩定的社會環境,擠出香港的資本力量及來自各國的精英人才,製造香港的“攬炒主義”極端意識形態和社會運動。

  正因為一直缺乏國安立法,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在近年來的社會運動激進化的衝擊下才會遭受削弱,作為金融中心基礎的法治也遭到了動搖。中央直接進行國安立法,就是懲罰四種危害國家安全同時也危害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的人,鞏固香港法治根基,重塑香港繁榮穩定的社會秩序,將香港繼續打造為更具活力與發展前景的國際金融中心。

  中評社問:港版國安法落地後,在執行機制上還需港府的配合和協作,您認為相關決定的後續立法、執法應如何有效進行?

  田飛龍:後續立法主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憲法與立法法程序完成。在具體立法中,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的設計應當充分體現全國人大決定的目標、框架和制度原則,應當注意在執行機制、程序及與香港本地執法機構的合作關係上引入精細的制度規則,確保執法力量和效率。在執法環節,中央派出的執法機構應具有主導權,香港本地機構負有執法協作義務,二者共同構成這部法律的執行機制體系。

  執行程序應當注意與香港本地的法律制度及證據規則相銜接,注意嫌疑人的權利保護與正當程序,將每一個國家安全案件辦成法治鐵案,以具體的執法實踐向香港社會證明國家法治的規範性進步。

  這部國安法不同於香港本地的23條立法,在執行機制上引入了中央派出的執行機構,與香港本地執法機構共同構成執行本法的執法力量體系。由於內地執法機構和香港執法機構既往遵循的法律、程序機制以及證據規則等存在較大差異,因此需要:一方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立法時注意吸納和轉化香港本地法律中的有關制度元素,以便於本法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

  另一方面則需要對雙方執法人員進行共同的法律培訓和執法協作流程訓練,使內地執法人員熟悉香港法律,香港執法人員熟悉內地法律特別是這部港版國安法。這一過程既體現了中央管治權與香港自治權的有機結合,也體現了“一國兩制”下兩地國家安全執法機制的整合與協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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