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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田飛龍析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20-05-24 00:10:04


 
  中評社問:有評論認為,訂立港區國安法的一大挑戰在於“執行”,您對此怎麼看?

  田飛龍:當然,在具體的執行機制建構、培訓及實踐中,肯定還會存在更多細節性的磨合問題,但本部法律解決了執法安排的重大原則與程序問題,為更具體化和更細節化的執法協作機制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環境和框架。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直接立法可能刺激香港反對派的極端報復行為,造成中資機構及內地背景人士在香港的生命、財產、安全威脅,甚至出現本土恐怖主義,香港特區政府和警隊應當制定嚴重關注的應急保護預案,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進行打擊,同時引導民眾正確理解、討論及參與港版國安法的制度進程。

  同時,還可能引來外部幹預和制裁,應相應做好反制外部勢力的制度方案和執行措施。國安立法本身就包含對外部勢力的制度防範,如果外部幹預直接幹預這一立法進程,國家必須具有充分的制度手段排除幹預,制止破壞,完成立法進程。 

  中評社問:關於人大公布的《決定(草案)》的七大內容,我們注意到涉港草案第四項內容提出了“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您認為這傳遞出什麼信號?

  田飛龍: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權範疇的立法,按照通常的法理,中央享有立法、行政、司法的完整權力。因此,在香港設立中央派出的執法機構是合法合理的制度安排。但鑒於香港“一國兩制”的憲制特殊性,中央執法機構應當與本地執法機構進行積極的制度性互動與協作。香港特區政府有法律責任繼續完成23條立法,同時也有法律責任建立健全本地執行港版國安法的專責團隊和相應執行機制,以更好配合中央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與之共同構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制度體系。

  當然,《決定(草案)》是提供了“港版國安法”的基本目標、框架和制度要點,具體的制度設計特別是機構、程序、責任以及與香港本地機構的執法合作安排,仍有豐富的討論空間。香港社會也可借助此次機會對國家立法進行積極的民主參與,就像1980年代積極參與香港基本法制定過程一樣。香港特區政府的制度配套與香港社會的民主協商,是確保“港版國安法”實現制度軟著陸的重要因素,也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所依賴之互信關係的再次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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