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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勇: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21-02-13 00:13:41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在《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發表講話(截圖)
 

  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有其地方性和特殊性。總結來說,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政策基礎就是三條底線。第一條底線,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第二條底線,挑戰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第三條底線,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這三條底線是針對香港存在的、特定的國家安全風險提出來的。

  《香港基本法》在國家安全上從三個層面上進行設計。第一個層面是憲制層面,涉及到兩個條款。首先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香港是中國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確立了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接著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個層面是國家層面,《基本法》第13和14條,把國家安全最顯性的兩個領域,即外交和國防收歸中央。另外,在第18條第三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包括國防、外交、其他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這裡就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四款進一步規定,在兩種情況下,中央政府直接可以將任何全國性法律到香港去實施。一種情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進入戰爭狀態;第二種情況是香港特區發生了特區不能控制,又危及到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宣布緊急狀態。這兩種情況是中央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終手段。

  第三個層面是特區層面,特區層面在法律制度上也有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原有法律當中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繼續保留。原有法律是一個特定概念,特指回歸以前港英時期制定的法律,它的憲制基礎是英國的憲制性文件。這些法律在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時,統統失效。它如果還有效力,那是由於中國政府行使主權,通過法律給予他新的憲制地位。這就是《基本法》第160條的規定。所以說香港原有法律當中,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97年後要服務於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另一方面是23條立法。基本法第23條中規定的七種犯罪行為,只是國家安全中的政治安全中的一部分而已。

  “回歸後,香港未能履行憲制責任,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張勇提到,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空白。原有法律沒有適應化,在今天香港刑事罪行條例裡面,“英女王陛下”仍然赫然在目;23條立法被妖魔化,沒有完成。香港沒有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特區沒有成立專門的機構,中央政府也沒有派駐專門的情況,法院23年來沒有審理過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實際情況來看,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成為了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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