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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勇: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21-02-13 00:13:41


 

  “地方政府無法承擔或者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的時候,中央政府必須承擔起根本責任,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張勇指出,建立的手段有很多,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適用到香港、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解釋或修改現有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布指令等。最終中央決定採用“決定+立法”的方式。決定是宣誓立場、確立原則、決定事項、明確授權;而法律是構建一套制度,設定權力、明確義務,同時訂立法則。兩者配合起來,來構建制度機制。

  “在起草香港國安法的過程當中,始終遵循保障個人權利與維護國家安全相平衡,以及中央根本責任與港區憲制責任相配合這兩項原則。”張勇強調,香港國安法的立法依據為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決定。憲法的效力在整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只是其中有關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不在香港實行,但效力是不可分割的。比如說涉及到國家安全,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這裡包括了香港的中國公民。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利益的行為。這些規定都適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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