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陳弘毅:深析理解“依法治港”中的“法”
http://www.CRNTT.com   2022-11-28 00:32:56


會議現場(在線截圖)
 
  陳弘毅舉例,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除中文以外,英文也是官方語文,在實踐中,較高層級的法院的判詞,大部份都是用英語書寫的。在人事方面,基本法容許非中國籍的法律界人士出任法官,只是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必須具中國國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而且並沒有在外國的居留權。此外,基本法明文規定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訊。因此,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回歸以後得以持續發展,香港法院尤其特區終審法院的判例,有時會被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院引用。有些聲譽超卓的海外法官擔任了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並參與案件的審理,反映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區域的法治聯緊,也反映這些海外法官對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信心。

  陳弘毅表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爭端解決和仲裁中心受到國際投資者歡迎,不少涉外商業合同明文規定,使用香港法律,若出現爭議便在香港進行仲裁。另外,回歸以後,香港三所大學的法學院持續提供普通法傳統的教育,為香港和內地培養法律人才。

  陳弘毅稱,回歸後香港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說明香港法院如何繼續參考英國和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但這些判例對香港法院不具約束力,而且香港法院可以根據香港的獨特情況,發展出不同於英國的普通法規則。在這方面,最有名的終審法院的案例包括有關土地法的《China Field (中譽公司)案》(2009年)和有關刑法的《陳錦成案》(2016年),在這些案例中,香港法院選擇不適用英國法院的某些判例。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2月根據基本法160條作出的決定,也規定回歸後,就香港原有法律的適用來說須作出必要的變更和適應,以符合香港的新的憲制地位和基本法的規定。這個原則在2011年的《剛果(金)案》中得到實施,在案中,香港原有的普通法的“國家豁免原則”是一種“有限豁免”的原則,但在回歸後因應新的憲制環境,改為“絕對豁免”原則與中國內地保持一致。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