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鑑於據報,近日有內地居民經香港代購渠道購得Paxlovid,過程懷疑涉及有人將政府免費處方的該款藥物轉售圖利,政府有否調查有關事件是否涉及違法行為;若有調查而結果為是,違法人士可被判處的刑罰為何,以及有何措施打擊有關行為;若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楊永傑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徵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在香港為對人類進行藥劑製品的臨牀試驗,必須先向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申請臨牀試驗證明書。
根據記錄,由二○二○年至今管理局曾發出一張其受試藥物涉及BRII-196(安巴韋單抗)及BRII-198(羅米司韋單抗)相關獲准於瑪麗醫院進行的臨牀試驗證明書。
根據《條例》,“藥劑製品”必須符合安全、效能及素質標準,並獲得管理局批准註冊,方可在香港銷售或分銷。藥劑製品註冊申請人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及根據管理局制定的《藥劑製品/物質註冊申請指南》提交所要求的有關文件資料,以支持藥劑製品的安全、效能及素質。管理局在註冊申請人提交申請及所要求的有關文件資料後,會按既定程序及要求審批藥劑製品的註冊申請。但《條例》容許註冊醫生可以為治療特定病人或進行臨牀試驗而進口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供管有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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