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應召女與記者對話錄音帶 讓陳致中敗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16 16:12:12  


高雄地方法院新聞稿,詳述法官經過調查,認定召妓男的手機,使用者就是陳致中。(中評社 康子仁攝)
  中評社高雄11月16日電(記者 康子仁)陳水扁之子陳致中不滿被台灣《壹週刊》指控召妓,控告《壹週刊》損害名譽,要求回復名譽和求償200萬元案,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洪能超經過詳細調查,從《壹週刊》拍到的妮可照片、陳致中兩個門號基地台高度重疊,以及採訪記者與妮可之間的通話內容等,認定《壹週刊》報導已善盡查證之責,而且陳致中出面提告,卻連續4次逃避開庭,拒絕提供住處監視紀錄,又不願意交代召妓車輛的使用情形,種種理由,成為法官判決陳致中敗訴的主要原因。

  陳致中判決出爐後,高雄地方法院提供的新聞稿有兩張,前後面都有共4頁,合計2千多字,詳細交代法官認定陳致中就是召妓男的理由。

  法官首先指出,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信息、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

  法官認為,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之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新聞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

  法官強調,如果媒體在報導前已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始能平衡兼顧“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個人人格權。

  法官經過調查認定,陳致中自2003年5月27日起即使用0958......號(A門號SIM卡)行動電話,至今還是使用A門號,而0953......號(B門號SIM卡)係以洪oo(名字略過)名義申請,租用期間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經交叉比對兩門號之手機序號及基地台位置,A門號先後4次使用B手機通話,B門號先後24次使用A手機通話,兩手機交互使用SIM 卡之情形頻繁,且依通聯紀錄顯示,兩門號與他人通話或接受簡訊時,其所在之基地台位置相互吻合,顯見A、B兩門號均由陳致中本人所使用。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