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總統府”不同意馬英九赴港 附件說明全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6-12 17:56:00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6月12日電(記者 黃筱筠)“總統府”下午臨時召開記者會,對於馬英九赴港申請案,核定不同意。除了新聞稿之外,還附上附件為專案小組評估報告摘要。

  附件全文如下:

  一、本案法制背景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對於核定、辦理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有出境管制之規定。有關前開出境管制之人員,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之後,始得出境。

  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係因國家機密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若涉及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人員任意出境,在外恐易發生洩漏國家機密之情事,將造成“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損害,故應由該(原)服務機關或其授權之人,審酌其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如其涉密程度不深或無發生洩密之虞,始應予准許。

  二、專案小組評估意見

  (一)馬英九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甚鉅,且因甫卸任不足一月,相關機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

  經綜合彙整“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所提供資料,馬英九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數量甚鉅,機密等級涵蓋極機密、機密與密,涉密程度極高應無疑義。

  另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所以對退、離職涉密人員仍有三年之管制規定,乃基於在一定期間之內,該等人員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涉及之機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馬英九申請出境日期,距離卸任僅短短27日,其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涉及之機密對國家利益仍影響甚鉅。

  考量其涉密程度極高、與卸任時間未久等因素,本案機密保護之風險較任何以往案例為高,本府必須審慎因應。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