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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評情勢分析:全國人大決定不可動搖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01 00:16:45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對此解釋,過半數是上市公司、團體作決定的慣例,投票決定也是要過半數,“這樣反而是國際慣例”。她續說,過半數要求合理,加之提委會具廣泛代表性,假如候選人於提委會只有兩成支持,便無法體現廣泛代表性,重申人大決定沒有寫明反對派不能入閘,所以不能稱為不合理。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兼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鄒平學指出,基本法所規定的“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簡化成主謂賓結構就是“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按法律解釋的結論是“提名委員會”提名,而不可能是“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理解為機構提名完全符合法律原意。他認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機制是目前各種提名主張中最好的制度安排,能夠保證各界均衡參與,選出的特首候選人能獲不同界別人士支持,讓持激進立場、極端政治主張的人士不可能出線,避免激進民主和民粹主義對特區管治的衝擊,有利本港民主發展。

  六、高門檻有助吸引政治人才

  鄒平學進而指出,從機構提名來推導提名的民主程式,也很容易得出應當採取過半數的程式方式這一結論。他強調,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雖體現了對參選人進行的“篩選”,也必然限制了一些參選人士的被選舉權,但這不是不合理限制,而是基於法律和制度的合理限制,可以確保所有提委會成員有平等的權利參與提名,所有合資格的參選人都可以向提委會爭取提名。

  香港資深評論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也表示,回歸十多年來,提名和選舉行政長官都是同一個機構,提名委員會雖然保留了該機構的組成,但改變了其職能,從原來既負責提名又負責選舉,改為只負責提名,這樣也就不再發生“小圈子”選舉的問題了。與此同時,香港的政治人才比過去多了,如果提名委員會有較高的提名門檻,應當有可能吸引、也可能有利於產生較高質量的候選人,這應當是符合大部分香港市民期待的。他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既總結了世界各國選舉制度的經驗和教訓,也體現了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即使香港的反對派未必接受,也相信會得到廣大市民的擁護。

  七、反對派否決方案違反民意,是原地踏步

  對於反對派聲言杯葛及否決政改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指出,這樣將會令政制原地踏步,她亦質疑反對派這樣做是否符合民意,“否決方案的議員,有否考慮香港人的感受?”她又反駁,指出中央根本沒有背信棄義,那是斷章取義,因為中央從來沒有答應有反對派的候選人,“沒有答應,何來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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