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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中央額外授權香港高度自治
http://www.CRNTT.com   2015-04-05 00:09:35


 
  就徵求意見稿的諮詢,諮委會收到73765份意見書;就《基本法》草案的諮詢,收到超過6500份意見書,當中包括民意調查和簽名運動的意見,並將收集到的意見毫無遺漏地整理匯總成為報告。

  諮詢委員會在五個月的諮詢期間,分五個階段就《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各部份內容進行討論,並廣泛徵詢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這五個階段諮詢的專題分別是:一: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二: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三:政治體制;四:經濟;五: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諮詢委員會收集各種意見和建議,包括關於這些意見和建議的論據;使徵求意見稿的各部分內容得到全面而充分的考慮;在五個月諮詢期結束後向起草委員會提交香港市民對《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報告。

  之後,起草委員會秘書處整理各方面的意見,供各專題小組修改有關章節的條文時參考,而總體工作小組將再次修改和調整各章的條文,於一九八九年一月舉行的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提出《基本法》(草案)稿,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準備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關文件逐條逐件地進行了表決,除草案第十九條外,所有條文、附件和有關文件均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大多數贊成獲得通過。同年二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關文件,在香港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各部門,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有關專家,人民解放軍各總部中廣泛徵求意見。

  一九九○年二月十三日至十七日,起草委員會召開第九次全體會議,深入討論各專題小組修改提案, 至此,起草委員會工作已歷時四年零八個月,先後舉行九次全體會議、25次主任委員會會議、兩次主任委員擴大會議、三次總體工作小組會議、73次專題小組會議,並經過“幾上幾落”的在內地和在香港的深入諮詢。一九九○年二月十六日,草委會對各個專題小組提出的24個修正提案進行不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全部獲三分二以上贊成票通過,起草委員會圓滿地完成起草工作。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頒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我不厭其詳地向大家複述《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過程,就是想說明一個關鍵問題:在香港實施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已經不僅是方針政策,而是經過四年零八個月醞釀,研究,論證,大範圍在香港和內地諮詢而最終形成的具體和細緻的法律條文,而這些法律條文使得全國都有依據,同時全國都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後,“一國兩制”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一國兩制”,是《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港人治港”,是《基本法》規定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是任何其他程度的自治,是《基本法》規定的高度自治。近年,有人執著於國家領導人的公開講話中有沒有提及“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或者提了“一國兩制”,有沒有提“港人治港”,提了“港人治港”,有沒有提高度自治,以此推斷國家對香港政策是否有變。我認為這是“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因為《基本法》不變,香港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就不變,這也是《中英聯合聲明》畫龍點睛的要點:《聲明》“以《基本法》規定之”。由於《基本法》有凌駕性的權威,因此不僅中央和內地要依《基本法》辦事,香港也要依《基本法》辦事;不僅特區政府要依《基本法》辦事,全香港社會也要依《基本法》辦事。依法辦事不能有選擇性,更不能輸打贏要,今天的忽然初衷不是初衷,二十五年前頒布的《基本法》才是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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