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造成社會內耗的爭論,包括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以及普選行政長官的問題等,在《基本法》起草期間都已經廣泛討論,在《基本法》都已經有了結論。我在這裡舉兩個例子。
首先是中央的權力問題。《基本法》頒布至今雖然已有二十五年,但不少人仍然以為除國防和外交外,所有其他事務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因此,所有無關國防和外交的權力全屬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實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不僅在“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第二章,而且在第一、第七、第八章以及其他各章中均有規定。如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部分全國性法律要在香港公布或立法實施等。“國防和外交以外”,這個說法只是一個高度概括的說法,因為即使在對外事務問題上,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都可以自行處理一些對外事務。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來源問題,在《基本法》起草初期也引起一些爭論。當時有由律師組成的論政團體,以為香港回歸祖國,是香港人將英國人的全部權力接收,然後交出權力的一部分給中國政府,香港自己保留“剩餘權力”,換句話說,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權力,源自香港。這個問題後來在諮委會研究過、做過報告,結論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中國政府收回香港,英國政府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中國政府然後根據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向香港授予高度自治權,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權力來自中央,權力大小由《基本法》規定。明白這一點,大家對去年六月公布的白皮書就會有準確的理解。
另一個例子是行政長官選舉。《中英聯合聲明》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規定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在《基本法》起草初期,由於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方案眾多,在草擬過程中未有一致意見,徵求意見稿有關的附件,亦即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臚列了五個主要方案,徵求香港各界各階層意見。
方案一,主張由選舉團互選20人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三名候選人,然後經由選舉團全體成員選舉產生。選舉團共600人,由立法會議的成員、各區域組織的代表、各法定團體和永久性非法定團體的代表、各類功能界別的代表組成。
方案二,主張由不少於十分之一立法會議成員提名,全港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
方案三,主張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功能選舉團不超過600人,其中工商金融團體佔25%,專業團體佔35%,勞工團體佔10%,宗教、社會慈善機構佔15%,街坊組織、小販團體佔15%。
方案四,主張首三屆行政長官由顧問團協商產生,報中央任命;以後由顧問團提名三名候選人經中央同意後,交由選舉團產生。選舉團50人至100人,由香港各界人士提名,行政會議甄選,再由行政長官提請中央批准後任命。選舉團由退休行政會議、立法會議成員、行政長官和曾經由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組成,人數最少250人,最多500人。
方案五,主張由提名委員會經協商或協商後投票程序提名三人,全港一人一票普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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