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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楊智綸:肯亞案兩岸追訴衝突勿陷立場之爭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1 11:58:32


楊智綸律師。(中評社)
  中評社台北4月21日電(記者 林淑玲)針對肯亞案,前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現任中理法律事務所執行長、律師楊智綸接受中評社訪問表示,近來有關台灣籍詐騙集團份子遭大陸公安至第三地強制拘束至北京案件的刑事案件管轄爭議,若僅僅單方援用台灣刑法的規定,無法全面解釋此案,也流於統獨立場之爭,甚而引發大陸人民對台灣人民觀感的嘲弄,我們彼此應該理解與尊重彼此相關法律規範價值,開展兩岸互信與合作的契機。

  楊智綸也主張,台灣法務有關方面不要偏執一定要將台灣籍嫌疑人帶回台灣的立場,如此,雙方相互尊重下,方能實事求是解決問題。兩岸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內容不能說是完備,雙方可以趁此深化協議具體內容,消除兩岸人民對彼此法制不同所產生的誤解,流於無謂質疑與猜忌,妥適處理案件爭議為要。

  楊智綸為前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2001年至2015年)、“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研究員(2014年詐欺罪章增修案負責研究員)、2007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現為中理法律事務所執行長、律師。

  以下是楊智綸受訪談“台灣地區人民對大陸地區人民犯加重詐欺罪之兩岸追訴衝突”全文:

  對台灣而言,大陸地區是否屬於境外?

  依據台灣“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迄今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台灣“憲法”增修條文明文揭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將“中華民國”領土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

  因此,台灣“憲法”現實彰顯的是一個“中華民國”的概念,這是無可爭議。因此,法理上,對台灣而言,大陸地區並非境外。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受台灣刑法的規範處罰?

  刑法在領域內適用,是刑法基本原則,台灣刑法第3條規定的很明確,且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所以,台籍詐欺集團對大陸地區人民行使詐騙取財,仍然可以適用台灣刑法處斷,台灣的法院自然有權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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