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1日電/國民黨“立委”李乙廷昨天被判當選無效確定,讓其他官司在身的“立委”“剉咧等”,也讓選舉訴訟的修法更加蠢蠢欲動。但這項修法到底傳遞什麼進步價值?如果不見公益,只見私利,教人民如何接受?
聯合報指出,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提案修正選罷法,主張刪除二審終結及每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理由之一是不能接受法官速審速結、不顧被告權益的“虛偽正義感”。
純就被告的審級利益而言,現行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當然比三審終結少了一次可能翻案的機會。不過,民刑事訴訟三審制只是原則,並非絕對,例如“內亂、外患”案件以高院為第一審,上訴至“最高法院”即終結;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也是以二審終結為原則。因此,以“虛偽正義感”批判現行採二審終結的選舉訴訟制度,未免過於簡化。
然而,過去的選舉訴訟,經常拖到當事人卸任還未終結,就算最後作出判決也無實益,因此備受詬病。目前的規定,正是改正這項缺失而做的修正。事實上,二審終結的選舉訴訟已行之多年,並未出現重大爭議,此刻修法只會讓不肖的參選人有恃無恐,更加敗壞選風。
尤其,選舉訴訟的特殊性,在於當選人有任期限制。如果選舉的公平性或當選與否有爭議,卻不能盡速釐清,勢必影響公職任期及民眾權益。透過適當的制度設計,讓這類訴訟加速審判、定讞,誰曰不宜?
陳水扁涉案被羈押,國民黨“立委”正提案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準備把貪汙等案件從三審定讞才停止禮遇,改為一審判罪就停止,正是擔心“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如果遇到自家“立委”涉及選舉訴訟,卻急著把二審終結放寬為三審終結,延後訴訟確定之日,不僅邏輯不通,社會也不會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