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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有較大難度

http://www.CRNTT.com   2010-09-15 08:18:41  


 
  馬政府選擇國際民航組織作為其爭取參加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的“突破口”之一,顯然是有經過對聯合國十五個專門機構的章程及活動方式進行過研究,認為至少可以循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的方式,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年度大會的活動。與此同時,台灣相關研究人員又認為,如同世界衛生組織的基本任務是在於消除社會的疾病根源和提高人類的健康水平,是屬於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一樣,世界民航組織的其中一項功能,是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也是人的最主要基本人權,因而可從“人權普世價值”入手,強調台灣參加的重要性。而且,由於台灣的民航活動主要是對國際航線的經營、開闢,並未受到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影響,與台灣建立對飛國際航線關係的國家大多是台灣的“非邦外國”,因而也可就此而提出非聯合國會員也應可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以共同保障民航乘客安全的訴求。正因為如此,“新聞局”昨日在美國及即將在加拿大刊登的廣告,主打的就是“台灣可幫助全球航更安全”。平情地說,這個廣告的內容,還是具有一定的感染力和說服力的。

  但是,連台灣地區自己的學者(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黃居正)也認為,國際航空法是與國家主權最密切相關的國際法,各主權國無不視積極參與國際航空法的形式作為確保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台灣方面所苦惱的,是台灣長期以來被排除在國際民航組織及“芝加哥公約規範形成的公共領域之外,不得不以單方的行為、授權機關所為的準外交協議、私文書,或是透過非政府性商業組織間接實踐國際航空法,為主權管轄利益的減讓或交換。在此情況下,除了在國際法上非常容易造成對國家主權利狀益變化效果的“默認”外,還可能會漸漸形成某種具拘束力的國際規則,引發對領土主權管轄作出正式或非正式的減讓、退卻的聯想。這種因無法成為角色扮演者而產生的落差效果,應該不是一再宣稱自己是“主權獨立國家”的台灣或“中華民國”所欲接受的。因此,馬政府將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作為“突破口”,也含有一種挑戰國際公法上的“主權”定位的意味。這與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的情況,是有著微妙的差異的。

  實際上,根據一九四四年“芝加哥公約”(“國際民航公約”)建立的國際民航組織(ICAO”),其會員資格在“芝加哥公約”中就有嚴格的規定:其一是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有聯繫的國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保持中立的國家。該類國家只要將對“芝加哥公約”的批准書交存美國之日起三十日後,即可成為會員國(第九十二條)。其二是非上述各國,需經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五分之四的票數通過並在大會可能規定的各種條件下”始可加入(第九十三條)。但由於國際民航組織現在的會員國已超過一百六十個,這一規定似乎已喪失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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