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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被害張妙為何只賠償4.5萬元

http://www.CRNTT.com   2011-04-25 08:56:44  


 
  但是根據最高法講話精神,就沒有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長講“確定附帶訴訟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為基本依據,並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最高法副院長的講話精神,迅速以會議紀要或刑事審判業務工作要求的形式,傳達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並在刑事審判中被不折不扣遵照執行。自此,各級人民法院有關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均只支持對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被告人賠償,對受害人主張的死亡補償費(或者說死亡賠償金)不予支持。

  最高法主要是考慮絕大多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死亡補償費(或者說死亡賠償金)因為加害人經濟困難而無法執行,引起了受害人家屬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不滿,為了有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盡量使案結事了。這種做法其實是和法律、相關司法解釋違背的,應該廢止。
 
如何理解張家人先不要錢後又嫌少 
 
  很多網友質疑張家人前後不一

  在一審判決後,張妙的丈夫王輝向媒體表示這些賠償金遠遠不夠賠償他們的經濟損失。當問到是否會上訴要求增加賠償額度時,王輝說“以後會考慮(上訴)”。

  有網友認為,張家先前有人放出過狠話,只求嚴懲凶手,不要“帶血的臟錢”,現在又嫌賠得少而準備上訴,這種行為值得非議。
 
  其實這是極大的誤解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2010年2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項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這就是所謂的“花錢買刑”。也就是說,在案發後、判決前,如果被告積極賠償,可以作為從輕的量刑情節。所以張家不要“帶血的臟錢”,是針對“花錢買刑”,而現在認為賠償少,是針對判決結果,完全是兩碼事。
 
  法院的判決也是按慣例行事,但4.5萬的確不是一個符合正義的數字。

  (來源:2011-04-24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原題:張妙被害為何只賠償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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