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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殺副局案為何改判死緩

http://www.CRNTT.com   2011-04-29 12:06:19  


  
不判“斬立決”之潛規則:是否“罪大惡極”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即是說,死刑分兩種,一種是死緩,一種是“斬立決”。但是,“如果”、“可以”其實都很模糊,“罪行極其嚴重”也很難量化。
 
  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除非罪大惡極,一般不判處極刑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18條)

  2.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1年5月1日期將正式施行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3.實施間接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與直接故意殺人相比顯然要輕,處刑上要有所區別。

  4.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5.被害人一方存在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以上三條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1999]217號) 

  6.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另外,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也是關鍵。

  7.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8.對於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的,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9.對共同犯罪中有幾個主犯的,應該找出最主要主犯,對次要主犯從輕量刑。

(以上四條出自《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 )

  10.對新生嬰兒的母親不執行死刑,這條在我國法律中並無規定,但是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公約》中的規定。在量刑中,除非犯罪情況極其惡劣,否則對新生嬰兒的母親也不會判處死刑。

  11.對剛滿十八歲的成年人,除非犯罪情況極其惡劣,否則也盡量不判處死刑,因為其心智與未成年人可能差別不大。

(以上兩條是司法實踐中的默認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長熊選國08年做客央視節目也提到了在量刑上原則上不核准死刑的情況比較多:“如果被告人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自首立功的,一般這個是不執行死刑的,我說的是一般不執行死刑。對於婚姻家庭民間糾紛引發的這些惡性案件,像殺人案件,還有一個因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引發的這些案件,還有一種案件,就是被告人積極賠償,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對這些案件是要慎用死刑,就是慎重使用死刑立即執行,我們在把握上一般是這麼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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