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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殺副局案為何改判死緩

http://www.CRNTT.com   2011-04-29 12:06:19  


 
一二審判處死刑

  不過,“局長殺死副局長”的案情一出,旋即吸引媒體、社會乃至當地黨政機關關注。一審、二審中,被告人宣雄均被判處死刑。庭審中,宣雄是否患有精神病,是本案一審、二審中爭議的焦點,控辯雙方主要就宣雄“在作案期間是否犯有精神病”展開辯論。

  2007年5月11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宣雄除了承認“殺人”之外,對殺人細節等問題一概稱“頭暈不記得”。他說自己和陳振華並無矛盾,只不過工作中對一些事件有不同看法而已。

  庭審中,宣雄的辯護律師提交了幾份證據,稱宣雄有神經官能症,曾患抑鬱症。湛江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宣雄進行了鑒定,鑒定顯示:宣雄曾患輕性抑鬱症,其在本案作案時並非處於抑鬱症發病期,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明顯削弱,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後認為,鑒定結論真實、客觀、合法,故對辯護律師提出重新鑒定宣雄患精神病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最終,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陳振華的親屬經濟損失350208元。法院還認為,被告人宣雄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行為。

  2008年1月,宣雄不服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30日公開審理此案,宣雄重新提出精神病鑒定。2009年4月21日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宣雄案發時處於輕性抑鬱症疾病期,對其於2007年1月3日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評定為完全行為能力。

  鑒定機構提出建議:由於被鑒定人案發時處於輕性抑鬱症疾病期,也就是說此時的表現與普通人群有所差異,建議量刑酌情考慮。對此,陳女士則認為,司法鑒定機構與司法鑒定人員在出具鑒定意見時,應當遵循嚴格、公正、及時的原則,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實行回避,不可對案件的判決量刑提出具有明顯傾向性的建議。

  二審法院最後未采納辯護意見,2009年9月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8)粵高法刑四終字第3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複核發回重審

  2010年10月20日,陳女士在網上瀏覽到一則“廣東局長殺副局長案死刑複核裁定發回重審”的帖子,說的正是她丈夫被害的案子。

  她感到很奇怪,作為受害人的家屬,她一點消息都不知道,法院也沒有通知她,對於文中所說的凶手與她已達成賠償調解,更是不知情,因為她根本沒跟宣雄的家人談過賠償問題,因為她相信法律會還她一個公道。

  “他家里人就是想花錢買命,我才不見他們呢,我相信法律、相信政府會還我一個公道的。”陳女士說,一個凶手能夠事先準備好工具、選擇合適的作案時間,作案過程如此周密,怎麼可能是精神病?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什麼還要等這麼久?“說是自首,為什麼自首前把財產轉移,我申請法院執行一審中宣判的民事賠償時才發現凶手家里根本沒有什麼財產,房屋也早被查封。”

  二審之後,進入最高法院死刑複核階段。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宣雄作案後在親屬的規勸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不核准並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如今,殺人後的宣雄能否活下一條命,再次給人們留下猜想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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