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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思之口述:審判四人幫,我為江青辯護

http://www.CRNTT.com   2012-01-08 09:07:46  


 
為李作鵬辯護

  會見江青的當天,我們向陳卓同志匯報。他一聽,就說:“好吧,江青的事就這樣,咱們給‘兩案辦’匯報一下。”然後又說:“她不要正好,今天李作鵬提出來要律師。李作鵬這個人,腦子轉得特快,真的需要像你這樣的專業律師去對付他,你去吧。”我說,“他拿槍杆子的人,怎麼會腦子轉得特快。”陳卓說,“你不了解他,這個人應當說是破譯密碼的專家。伍總長(伍修權,‘兩案’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審判長)告訴我,這個人特難對付,又臭又硬。在過草地的時候,伍總長是李作鵬的直接上司,很了解李,所以不可以掉以輕心。”

  後來,張思之就和華東政法學院的蘇惠漁去見李作鵬。李作鵬沒在監獄,他因為有心臟病,在復興醫院治療。復興醫院當時是一分為二,其中一部分是給被關押的要犯治病的地方,是歸公安部管的。居住條件好些,但門口有人守著,還是監獄裡的待遇。

  見李作鵬很順利,我們說做他的辯護律師,問他同意不同意,同意就簽了委托書。把手續辦完,就問他對起訴書有什麼意見,其中的關鍵問題就是“放飛林彪”。

  李作鵬一直就不服,而且他不是狡辯,他講:“是我李作鵬的,我絕對不推,我自信我的兩個肩膀撐的起。不是我的,休想放到我頭上。”應該說,李作鵬還是一條漢子。後來審判的時候,邱會作在法庭上跪下了,吳法憲一再裝模作樣地講,怕林彪,服從林彪,拍過林彪的馬屁。李作鵬自始至終,一句這樣的話都沒有。

只是敲了敲邊鼓,沒敲到鼓芯

  李作鵬的案子,我們給他抹了兩條很重要的罪名。第一是參與在南方另立黨中央;第二是謀殺毛主席的“五七一”工程。應該說,這兩個計劃都有,都很詳細,但我們調查時發現,李作鵬根本就不知情,而且有證據證明他不知道,沒有證據證明他知道。

  這兩條罪狀,起訴書裡都有,我們把它給抹掉了,終審判決也沒有再提。最後,法庭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十七年。

  案子審判完了,我的工作習慣是,如果有可能,有必要的話,盡量去見見被告,聽取人家對我們的意見。這個案子比較重大,我們也應該去聽聽李作鵬的意見。

  他微笑著,把手從棉衣袖筒裡利索地抽了出來,說了這麼一句:“你們的辯護,好比敲小鼓,可只是敲了個邊兒,沒敲到中心點上。”“呵,敲邊鼓!能不能說具體點?”我問道。李作鵬腦子的確轉得快,他並不正面回答,有點漫不經心地說:“不怪你們!”我心裡很不自在,一時又無言以對。臨到談話結束行將道別時,他冒出了一句:“我寫了首詩給你。”我有點情急,想馬上看,不料他卻告訴我:“二十年後給你!”

  我真是等了二十年,一天不多,一天不少。他還真是守信用,開門的時候手上就拿著詩。這二十年裡我沒見過他,沒找過他。看了詩之後我也笑了。他說,這是當時寫的,如果現在寫可能不是這個樣子。我說,如果現在寫的我可不要了,我要的就是你當時寫的。

  詩的題目就叫《評律師》:

  尊敬公正人,天知無偏心。

  官方辯護詞,和尚照念經。

  遵命防風險,明哲可保身。

  邊鼓敲兩下,有聲勝無聲。

  李作鵬說,我想聽聽你的意見。我說:“別的沒什麼,只有一句話不太符合實際情況。你說我們是為了明哲保身,第一,我們做律師的人,不需要明哲保身;第二,辦理這個案子是根據上面的要求來辦的,我們無須自保,很安全的,不明哲也能保身。”旁邊跟我一起去的一個小姑娘,就插了一句,她說你不了解我們張老師,我們張老師從來不知道明哲保身。李作鵬“啪”地把我的腿一拍,說:“咱們國家能夠做到明哲保身就不錯,就不簡單。”

沒有人會比我們做的更好

  最後,10名主犯中,只有5人要了辯護律師。辯護律師觸及了全部48條罪名中的13條,並成功抹去了7條。在為李作鵬辯護時,我特意加上了這樣一句話:“我認為對李作鵬的審理,法庭在程序上是合法的”。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肯定了法院的做法,實際上是說我律師負有這個責任,來監督法院程序是否合法。所以這一句我就非加上不可,作為律師來講,應該承擔起這樣的使命。

  審判過程中,彭真也曾經多次對律師的工作提出了表揚,比如“還是應當放開,讓律師去辯”,“在這個問題上,律師的發言相當不錯”。與當時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院的隊伍相比,這支律師隊伍還是相當專業的,而且當時極少受到旁觀大眾的指摘。今天回過頭看這件事,應該說充滿了遺憾,我們起到的作用也確實有限。這是新中國律師第一次在全世界亮相,我們的任務是很重的,但在那樣的條件下,面對這樣複雜的案子,我們能做的也只是這樣了。要說還有人會比我們做的更好,我不信,絕對不信。

  2011年10月21日08:00 来源:《文史參考》 原標題:“審判‘四人幫’,我為異端辯護” 

  口述|張思之 整理|楊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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