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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7月孕婦豈能被強制引產

http://www.CRNTT.com   2012-06-14 10:44:53  


 
  強制引產反人道、反倫理

  墮胎合法化在歐美國家一直有著巨大的倫理爭議。而與墮胎(妊娠12周內)不同,強制引產的胎兒是在12周之後,隨著妊娠越長,胚胎逐漸成型,這種倫理上的挑戰越大。在美國,2003年11月5日下午,布什簽署了《禁止晚期墮胎法案》,這一方案從此成為美國的法律。法案禁止對第二(13—28周)和第三個階段(28周後)的胎兒實施流產。

  13周到28周內,胚胎逐漸成型,開始具備越來越多的生命體征。妊娠在28足周後至37足周的時候,也就是大月份,胎兒的基本生命體征都已經形成,這個時候的早產兒有成活的可能。

  即便孕婦本人自願引產,也面臨著極大的倫理爭議,而且隨著妊娠越長,胚胎越成型,爭議越大。而大月份引產(28周)則有扼殺生命的嫌疑。如此可見,強制她人引產是何等不合人道、不合倫理。
 
  隨意扼殺“活性引產兒”應以故意傷害致死、故意殺人論處

  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一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在醫療衛生部門經常遇到的大月份(妊娠28周以上)引產術中,會生下具有自主呼吸等生命體征的新生兒,就是所謂的“活性引產兒”。

  如果在母體內,胚胎是否是獨立的生命,該享有獨立的生命權利還存在爭議,那麼,大月份引產出來具備有生命體征的活性引產兒,應該被當成生命個體,享有生命權利。如果計生部門或醫院將其隨意扼殺,以刑法中的故意傷害致死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置是符合法理的。
 
  強制引產不合法、不合人道,官方多次表態明確反對

  譬如,2004年12月21日,當時的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在例行記者會上答記者問時說:“具體談到墮胎問題,有關政策均明令禁止強行墮胎,在有關政策實施方面,我們也堅持嚴格執法。如果大家發現有強行墮胎,可以向中國有關部門或公安部門舉報,違法案件將得到妥善處理。” 

  2005年8月25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狀況》白皮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顧秀蓮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中國政府反對任何形式的強迫和處罰行為,也不允許強制做人工流產、節育手術和墮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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