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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始末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32:57  


 
一個母親的執著與抗爭

  女兒終於回家了,可女兒在失蹤期間所遭受的非人折磨讓唐娟心如刀絞。她收掉小攤,一心要為女兒討個說法。現在全家人僅靠張海開摩的維持生計,原本家境不錯的他們變得一貧如洗,連房租都已拖欠了兩年半的時間。

  女兒被解救出的第二天一早,唐娟就到零陵區公安分局找楊軍祥要求立案。但讓唐娟沒有想到的是,楊軍祥竟然說這只是一個一般的治安案子,把人領回家就算了。她再次跑到休閑中心所屬的南津渡派出所報案,得到的答覆同樣是:“我們管不了,你還是要找分局。”

  “再不立案,我就從你們樓上跳下去”,幾乎是帶著“以死相逼”的意味,2007年1月4日才終於有人給這對母女做筆錄。1月5日,正式立案。

  “可是19天過去了,案子一直沒有進展,休閑中心依舊照常營業,生意紅火。25日,僅僅刑拘了休閑中心的老板娘秦星一個人。”唐娟告訴記者,讓她難以接受的是,在秦星關押在零陵看守所期間,零陵區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工作人員魏曉輝竟然幫忙傳遞信件,使得內外互通,妨礙了司法公正。

  為此,唐娟不得已將遭遇寫信給了湖南省公安廳。省公安廳獲悉此案後相當重視,並作了“請高度重視,依法懲處”的批示。2007年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長劉建寬做出了“必予高度重視,只有11歲幼女,務必嚴懲徹查,並追究民警辦案不力的責任”的批示。

  在省市兩級公安機關的直接干預下,樂樂的案件很快進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專案組徹查此案。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軍輝、秦星、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被立案偵查。

  根據湘芙蓉司鑒中心【2007】精鑒第280號鑒定結論:樂樂屬於創傷後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2006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根據樂樂最近的一份《醫學鑒定書》:其外陰水疱反覆發作,診斷為生殖器疱疹。分析認為:這種病毒引起的性傳播疾病反覆複發、尚無有效方法,很可能誘發生殖器惡性腫瘤,如懷孕易導致胎兒畸形、流產、死胎。

  原本以為案件會順利進行的唐娟卻又遭受到了來自地方檢察院的阻力。唐娟告訴記者,在檢察院指派了公訴人後,公訴人從未與他們深入交流,甚至有次當著她的面說:“我沒看出來你女兒是被強迫的,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1歲。”

  這句如利刃般的話深深扎在了唐娟的心上。就在2008年全國遭受大範圍的雨雪冰凍災害的那段時間,唐娟在那檢察院門口的雪地裡整整跪了18個小時,檢察院這才給她換了一名公訴人。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樂樂作為一個正在讀小學五年級的學生,平時表現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動賣淫的動機。秦星、陳剛招募、糾結、指示多人從事賣淫行為已經構成組織賣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處死刑,陳剛被判處無期徒刑。周軍輝以暴力脅迫不滿11歲幼女賣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現精神障礙,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強迫賣淫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強姦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陳剛各賠償樂樂經濟損失2萬元,劉潤等3人賠償樂樂經濟損失1萬元,共計9萬元。而一同參與輪奸的秦斌卻一直在逃,未受任何懲處。此外,不履職的楊軍祥被“嚴重警告”;通風報信的魏曉輝則被“黨內警告”。

  看似樂樂的案子就要塵埃落定,但唐娟對這個結果並不滿意。她以量刑畸輕等為由申請抗訴,永州市人民檢察院采納了建議。2009年1月此案重新審理,2月11日法院再次做出判決——維持原判。此案二審後又因為證據不足被高院發回重審。

  4年多來,唐娟奔波各地收集的各種材料壘起來有半米多高。在夫妻倆的房間內,書桌上堆滿了諸如《只有戰勝自己才能戰勝一切》、《成功者的心態》、《成敗在自己》之類的書。床頭的墻上貼著這樣一張紙條:一個人無論做什麼事,務須抱著絕無退路的決心,勇往直前……如果立志不堅,時時準備知難而退,那就絕不會(有)成功的一日。或許,正是這種不給自己留後路的信念支撐著他們走過了這1500多個日夜。唐娟始終相信:邪不能勝正,樂樂終究會好起來……

  天,真的快要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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