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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障農民工納稅人的權利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36  


 
  這樣的規定對極少有其他收入的農民工來說並不公平。假設農民工王某在10個月的項目結束後,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3萬元,其餘兩個月均無收入,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30000-30000×20%=24000;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24000×20%+(24000-20000)×20%×50%=4800+400=5200元。而如果按年徵收,30000/10=3000元,還未達到個稅月收入3500的起徵點,應納個稅稅額為0元。

  零散、生硬、監督力度薄弱,稅務機關以收入考核工作,非正規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難實施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統計部曾對六個中國城市進行抽樣調查,目前,包括農民工在內,我國所有具有非正式的雇用關係的、就業性質和效果處於低層次的“非正規勞動就業者”在城鎮就業者中占到20%。而非正規就業在發展中受到制約,使其本身很難建立信用。包括:勞動保護較弱,法律時常難以監督;最低工資、勞動條件等難以落實;政策歧視,如政府採購項目、優惠貸款、關鍵資源的分配等,非正規部門和非正規就業者很難得到。如果不能得到政府必要的扶持和引導,這一大部分“非正規就業者”很難得到保障。

  我國現行的針對非正規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四種形式:優惠稅率、稅收減免、提高起徵點、稅前扣除。但從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上看,與非正規就業相關的稅收政策雖然不少,但較為零散,散見於各種法規、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與國外靈活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比,中國優惠政策目標的定位仍不夠準確,監管力度薄弱,沒有對享受優惠政策後企業所獲的減免稅款如何進行管理的具體條文。一方面表現為稅負不公平,非正規就業者稅負較重,生存環境惡劣;另一方面由於稅制設計上存在漏洞,易使經營活動相對比較隱蔽的非正規就業納稅人出現偷逃稅的情形。加之稅務機關以收入為主的工作考核體系所導致的“抓大放小”的征管思路,直接後果就是稅務機關對非正規納稅人疏於管理,稅法執行效率低。

  ■ 稅制存缺陷:農民工繳稅難公平

  稅制法規體系條條抵觸、塊塊衝突,為征管機構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中國現行關於稅費的法規體系十分混亂和複雜。由於沒有稅收基本法,且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稅收法律僅有三部,即《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 年被內外資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取代)、《稅收徵收管理法》,因而具體與稅制相關的規定則呈現出立法層次低、分散零亂、錯綜複雜、條條抵觸、塊塊衝突的基本特點,包括國務院發布的20多部各稅種的“暫行條例”,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的數以百計的涉稅“細則”、“文件”和“通知”,各省級、副省級政府及其財政、稅務、物價部門發布的數以萬計的“函”以及低層級政府違法越權發布的“收費及處罰文件”,給具體的征管機構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強調農民工繳個稅以增強其“納稅人意識”,必須以降低流轉稅等間接稅為基礎

  現在中國的稅收是以流轉稅為主,即大多數的稅收是在生產和流通環節來徵收,而直接向個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只占7%的比例。而在美國和歐洲,個人所得稅所占總稅收的比例都超過50%,是稅收的主體。這是憲政體制的必然結果。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它的特點是作為納稅人,很清楚自己交了多少錢。在歐洲憲政制度確立過程的早期,擁有選舉權的往往必須是交納直接稅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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