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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爍涉槍後又能現身街頭打人 值得深究

http://www.CRNTT.com   2013-05-21 11:57:16  


 
林南福:王爍涉槍案判決不應成謎 

  王爍不是未成年人,涉槍案也不涉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此案沒理由不公開。

  5月15日晚,“京城四少”之一的王爍與人發生糾紛並動手打人,使他此前的涉槍案再次受到關注。據報道,2011年9月,王爍因涉槍案被公訴至東城法院,但最終判決結果並未向社會公布。近日,記者採訪相關司法部門,詢問王爍涉槍案的情況時,對方表示不方便回答,並希望記者不要再為難他們。

  王爍涉槍案情況有理由不向社會公開嗎?司法公開是一項憲法原則和基本訴訟制度。在我國,無論是立法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只有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王爍顯然不是未成年人,涉槍案一般也不存在什麼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問題,此案沒理由不公開。

  據報道,2011年9月,王爍因涉槍案被公訴至東城法院。東城法院該是本案司法公開的直接義務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的要求,司法需要全面公開,不能選擇性公開,要做到“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公開範圍包括“立案公開、 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可見,任何普通公眾都有權利向東城法院了解王爍涉槍案的相關情況,究竟判了沒?判決結果如何?如果沒判,案件又到了什麼階段?更何況擁有採訪權的記者。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於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稿、法院公報、互聯網站等形式向新聞媒體及時發布相關信息。王爍涉槍案本身就是公眾和媒體關注的案件。司法機關理應主動將王爍涉槍案相關情況予以發布,而不是“千呼萬喚仍不出”。

  尤其是王爍近日與人發生糾紛並動手打人,其涉槍案的狀態就顯得更加重要。正如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質疑的,按照刑訴法關於審限和強制措施的規定,如果案件未判決,現在王爍應該處於“逮捕”狀態,而以15日晚王爍與人糾紛可知,他並未處於“逮捕”狀態。如果案件已經判決,他卻不在監獄服刑,證明其要麼被法院判決無罪,要麼被判緩刑,要麼刑期太短和逮捕期間已經折抵。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更是涉及是否違反相關規定,需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問題。

  可見,本案案情已經到了不公布不可的境地。有關法院正常的司法公開視作“為難”令人詫異,法治社會,沒有人能享有法外特權,作為富家子弟的王爍也不例外。(2013年05月19日14:08來源:新京報 作者:林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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