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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揚言“炸建委” 被刑拘冤不冤?

http://www.CRNTT.com   2013-07-31 08:17:15  


 
  這樣的言論和“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罪”卻不匹配

  行拘是結案的處罰,刑拘是立案的開始。兩者一字之差,輕重迥然。如果是前者,則意味著對一般社會治安案件的行政處罰。如果是後者,則意味著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的啟動,公民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如今,吳虹飛被刑拘,那就是犯罪嫌疑人了。什麼罪?發表“炸建委”的言論,從我國刑法中,似乎第二百九十一條的第二款,可以被她涉嫌。

  該款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從吳虹飛的行為看,她是揚言自己要去做什麼,而非編造了什麼。打個比方:一個人明知飛機是安全的,卻在飛機上喊“飛機上有炸彈”,這是編造;而一個人喊“我要炸這個飛機”發洩,這就不能說是編造,而是揚言要做什麼。揚言要做什麼,如果擾亂公共秩序,就該進行治安處罰;如果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則涉嫌觸犯尋釁滋事罪第四款: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退一步講,要構成“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罪”,還需要主觀上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客觀上要造成嚴重的後果。而從本次事件的前因後果、發生發展來看,吳虹飛有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主觀故意值得商榷,而“嚴重的後果”則完全沒看到。

  “想炸一個人”的言論如何對待,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除了說要“炸建委”,吳虹飛還說“想炸一個人”。這樣的言論涉嫌威脅恐嚇他人,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如果某個人和吳虹飛有過節,那麼看了這樣的言論可能“對號入座”,認為自己受到了威脅恐嚇,那麼他可以去報案。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進行處罰。

  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想炸一個人”這樣的言論還可能擾亂社會秩序,涉嫌觸犯尋釁滋事罪。不過本次事件不太可能有這麼複雜,所以這裡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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