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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地方政府、企業和中國的制度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13-09-10 09:44:12  


 
  企業是體制創新的又一主體。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改革方法,就是在國有企業既得利益之外,賦予非國有部門體制創新的空間和能力。非國有部門的發展,最終導致了1990年代中期之後“抓大放小”的國有企業體制改革。如果沒有那一波國有企業改革,很難想象國有企業可以從1990年代初的大面積虧損轉型成為盈利,或者從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轉型成為市場導向型的管理模式。

  不過,正如近年來社會層面的抱怨所顯示的,國有企業今天再次成為了進一步改革的阻力。作為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國有部門依靠權力和壟斷來盈利,不僅阻礙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而且通過繼續的擴張,急速地擠占著非國有部門的經濟空間。這是中國國民經濟結構嚴重失衡的其中一大根源。

  如何改革?鄧小平的思路仍然非常有效。對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部門這些龐大的既得利益要進行改革,但任何激進的改革不太現實。對國有企業進行進一步市場化、限制壟斷、退出一些競爭性行業等改革非常必要,也是有可能的。但要對這些部門實行無論是自由派所提倡的私有化改革,還是左派所提倡的進一步擴大和強化國有部門,不僅在政治上不可行,從經濟上說更會使得經濟結構失衡加劇,促使中國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有效的做法,便是中央政府再一次進行企業體制創新,再一次鼓勵和支持非國有部門的發展,通過非國有部門新利益的培養,重回經濟結構的平衡。等到非國有部門壯大起來,再對國有部門進行改革。

  要扶持非國有部門,中央政府能夠做什麼?在鄧小平時代,主要是分權。當時,中央政府不富裕,不能給非國有部們很大的財政支持,中央政府所能給的就是政策。現在的情況不同了,中央政府不僅要繼續分權,而且更要(財政上)賦權給非國有部門。就是說,中央政府要從財政稅收和金融等方面,為非國有部門的制度創新創造制度條件。在這些領域,中央政府尤其是頂層掌握著實質性的權力,可以超越既得利益的制約。

財稅政策支持中小私有企業

  中國目前的稅制結構,非常不利於非國有部門的體制創新。目前的稅制是有利於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不利於中小型、微型企業。稅制的改革要改變這個局面,對中小型和微型企業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通過財政稅收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發展,有助於產生重大的積極效果。

  首先有助於企業的創新。從世界經濟的歷史和實踐來看,大多數技術創新來自於中小企業。在西方,現在所有的大企業都是從中小企業發展而來。在經濟領域,並不是企業越大,創新能力越高。企業越大,可以投入更多的資源來進行創新。但更多的投入,和創新的效率並不成正比。中小企業較之大型企業面臨更強的競爭環境,因此具有更強的創新精神。在經驗層面,中小企業的創新要比大企業更有效。因此,西方各國都制訂反壟斷法,其背後的理性就是:企業做大了,就會傾向於通過壟斷來盈利,從而扼殺競爭,扼殺企業的創新。很多人早就意識到,中國國有企業的創新能力的低下。要改變這種情況,必須花大力氣支持中小型企業,培植它們的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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