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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以利用選舉搞“公投”嗎?

http://www.CRNTT.com   2010-03-29 11:59:59  


依靠非法衝撞體制的方式吸引注意,其實已是窮途末路。
  中評社香港3月29日訊/法學博士宋小莊今天在《》發表文章“香港可以利用選舉搞‘公投’嗎?”指出:“中央有關機構兩次三番放話,當然是希望公社兩黨懸崖勒馬,不要利用補選搞“公投”,也希望特區政府採取措施阻止補選變“公投”的事件發生。中央有關機構把話說在前頭,用心良苦。可惜香港還是有人把它當作耳邊風,實屬憾事。”文章內容如下:  

  為了避免“公投”出現與中央以及憲政對抗的不利結果,使特區政府遭受壓力,建制派已表示不參選。但到2011年區選、2012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如公社兩黨也打出“公投”的旗號,特區政府是否仍希望建制派再次棄選呢?還是希望政府自己由非法“公投”牽鼻子走呢?

  對公社兩黨利用補選搞“公投”,港澳辦和中聯辦已經明確作出違憲、違法的認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也已說明“公投”是公法上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就是違法的。

  中央有關機構兩次三番放話,當然是希望公社兩黨懸崖勒馬,不要利用補選搞“公投”,也希望特區政府採取措施阻止補選變“公投”的事件發生。中央有關機構把話說在前頭,用心良苦。可惜香港還是有人把它當作耳邊風,實屬憾事。

      “公投”涉及公法範圍

  “公投”當然是公法上的行為。把法律分為公法(Publiclaw)和私法(Privatelaw)源自羅馬法,到近代普通法也有這樣的分類。公法主要調整國家(政府)和個人的關係,私法主要調整個人和個人的關係,有時兩者並沒有絕對嚴格的只限。然而公社兩黨搞“公投”的議題是“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絕不涉及個人與個人的關係,而是涉及國家(政府)與公社兩黨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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