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中評:釣魚島白皮書 大陸對台釋放善意

http://www.CRNTT.com   2012-11-04 00:25:42  


 
       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的所謂“基本見解”

  在釣魚島問題上,中國大陸並非發佈此類文件的

  第一家,日本和台灣當局已有先例。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務省發表《關於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③闡述“尖閣諸島屬於日本”的各項依據,在本質上就是日本版的“釣魚島問題白皮書”。然而,由於1970年代的世界並非像今天這樣高度信息化,日方的這個所謂“基本見解”並沒有產生多大作用,迄今只有專門研究中日關係或釣魚島問題的專家學者和媒體人士才知道它的存在。這個文件主要從歷史和國際法的角度論述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在篇幅上不足600字,論證十分乏力。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點:

  一是敘述釣魚島作為“無主地”被納入日本領土範圍的經過。“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之內。”可以說,“無主地先佔”是日本竊取中國領土釣魚島的理論基石。而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的中國方面在批駁日本的論點時,正是以否認釣魚島在1895年1月14日時是“無主地”為出發點。眾所周知,至少在此前五百多年前的1372年,中國明朝使臣就在冊封琉球國王的途中發現、命名並使用了釣魚島。日方的“無主地先佔”一說可謂強詞奪理。

  二是認為釣魚島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應由《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而非第二條)和美日《歸還沖繩協定》來規範,而不是由《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來規範。日方認為,自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會議後,“在歷史上尖閣諸島構成我國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並且不包含在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因此,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列入為美國施政之地,並且根據於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為《歸還沖繩協定》),將施政權歸還給我國的地區之內。上述事實明確證明尖閣諸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在這裡,釣魚島是否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是關鍵。日本方面明確否認釣魚島是台灣的附屬島嶼。然而,無論在地理、地質還是歷史沿革上,釣魚島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是確定無疑的。日本政府在這個問題上顛倒黑白、歪曲事實,令人側目。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