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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蔡政府“不當黨產條例”劍指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6-11-17 00:19:59  


 
  一、規避責任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李登輝時期通過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第三項所言:“國家統一前,下列債務不予處理:

  (一)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

  (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

  而“司法院大法官”也曾針對本條,寫出了“釋字475號”為其法條具備“合憲性”。解釋文謂:“ 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券,係基於當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以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之擔保,其金額至鉅。嗣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此一債券擔保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台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

  簡言之,大法官們的意思就是:“要小小一個台灣地區,償還全中國的債務,對台灣地區而言太不公平。”然而,當時的台灣,也同時享用了全中國的資產,這是否也屬於不公平之事?台灣地區數十年來對相關議題,司法、立法、行政當局的集體“甩鍋”行徑,令人不得不感嘆,所謂的“轉型正義”,遇到大陸永遠會轉彎。

  再者,法條中“國家統一前”,這種用語,應該要建立在台灣政府有積極促成兩岸統一的各項舉措,才能成立。試問,從李登輝到蔡英文,台灣有哪一位領導人,有真正為兩岸統一鋪平道路?事實上,台灣政壇,無論藍綠兩黨,都抗拒與大陸進行統一。那法條的“國家統一前”,只是一紙虛文,是政府用來惡意賴帳的託辭。

  台灣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儲備黃金超過一千萬兩,外匯也超過一千億美金。有此雄厚的經濟基礎,不應繼續主張上述債務過於沉重。轉型正義,必須一體適用,斷無忽視自身責任之理。曾購買政府200億台幣黃金公債的國民黨,某種程度上也是此法的“受害者”。台灣當局如真想展現足以受人尊敬的民主法治,則應與大陸當局協商處理上述債務,修改或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這個政府推諉塞責的惡法,就勢在必行。甚至比清算單一政黨黨產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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