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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蔡政府“不當黨產條例”劍指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6-11-17 00:19:59  


 
  二、以轉型正義為名的“新紐倫堡法案”

  不當黨產條例最具爭議的,主要是第四條第一項:“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以及第五條第一項:“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佈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兩條文短短156個字,徹底展現出與東德“政黨暨政治團體法”完全不同的政治內涵。

  (一)前東德清算了包括制定法案的“基民盟”在內所有政黨,而不當黨產條例僅僅清算了國民黨,“解嚴後”才備案的民進黨卻完全脫離調查,有“針對性立法”之嫌。(二)“推定為不當財產之取得”屬於有罪推定。而東德法規依舊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三)東德以1989年10月7日為“終期”往後清算,理由是“主要係因在這一天之後,其黨已完全喪失統治權,而無法回復。”⑨而不當黨產條例,則是以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十五日乃日本投降日,以這個時點為“始期”開始清算。相較之下,後者不只無視了國民黨近二十年的民主轉型,其始點也頗有“為日本帝國復仇”的皇民心態。

  實體法部分尚且如此,程序方面就更為糟糕。須知,東德同樣為不當黨產清算設立了委員會,但是也直接明白的表示,一切調查都必須遵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然而,依據不當黨產條例,在“行政院”底下所設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則完全沒有相關的規範,僅在第十一條中,簡略的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而且第十一條所列出,委員會委員得為之各項行為中,直接寫明他們不受其他法律所規範。無論是調查、訊問、命當事人提供資料清冊等,完全不需要經過法院同意就可恣意為之。這等於是給予這個機構極大的權力,可以說是一個徹底獨立於司法系統的“獨裁怪獸”,是一種伐害人權的機關。

  納粹德國過去通過“紐倫堡種族法”,界定了何為“猶太人”。從此之後,所有針對猶太人的控制與殘害,諸如沒收財產、禁止從事某些行業、“猶太星”身分鑑別等,都是從這部“母法”所出。“不當黨產條例”之內容,就如同紐倫堡法案一樣的具針對性。除此之外,還在“立法院”審議中的“促轉條例”,其法案內容,甚至針對“威權時期”的警察、檢察官與法官進行審查⑩。筆者可確信,不當黨產條例只是開頭,未來民進黨勢必會推出更多無視法律程序與正義的惡法。只為了徹底消滅國民黨,確保長期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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