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社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田飛龍語中評:旺角暴動重判維護港法治權威

http://www.CRNTT.com   2018-06-22 00:28:58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6月22日電(記者 蘭忠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昨日接受中評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旺角案判決確立了對“暴力社運”或“暴力港獨”行為的嚴正立場,使肇事者承受了較重的刑罰,為其破壞法治與社會穩定的行為負上相稱的法律責任。由此,香港青年便很難模仿跟從,“梁天琦路線”必然無以為繼。這一判決既是對香港法治權威的重申,也是對香港青年的制度性保護。

  田飛龍認為,未來的香港法治還需要在其國際性與國家性之間尋求更加靠近國家法立場的法理與制度平衡。法治是香港社會最核心的價值,是社會秩序與民主進步的守護者,因此香港法治如何協調處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公民權利,是一項長期性的挑戰。旺角暴動案判決體現了香港法治的憲制責任自覺與擔當。

  田飛龍對中評社指出,香港本地法律及法治在23條立法未完成前只能部分承擔反擊“港獨”的法律責任,比如旺角暴動案判決對“暴力港獨”定下嚴格的法治規矩,但對於非暴力的其他形式“港獨”則無心無力。從全面準確實施基本法及健全香港本地法律體系的角度而言,23條立法需要提上議事日程。不過,田飛龍亦強調,目前23條立法的最恰當時機尚未形成。

  他還指出,從十九大後國家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來看,23條立法不僅僅是香港本地的一項立法任務,還事關國家法律體系的完整性。23條立法能否完成還進一步考驗當初訂立基本法該條款進行“立法授權”時的憲制性信任還是否可靠,可持續。如果23條立法久拖不決且實質危害國家安全,國家是具有基本法上的解釋甚至修改之合法權力對23條立法的具體路徑進行變更的。

  中評社對話田飛龍,採訪如下:

  中評社:旺角暴動罪犯被重判,您如何看待此次法院的判決?反對派群起攻擊法官,攻擊香港的法治,指斥法官判得太重,認為香港法院是政治審判,對此您怎麼看?

  田飛龍:法院此次判決符合香港普通法的法治原則,合理合法,不是政治審判。法院判決確立了香港法治對“暴力”的零容忍立場,並且任何人不得援引政治動機作為暴力行為的合法依據。這是在法理與法治上對“公民抗命”引發的香港“違法達義”社運理論的回擊與否定。當然,這裡面存在微妙的差異。在“佔中”系列案中,法官對“公民抗命”有一定同情,“佔中”本身又以非暴力自我標榜,故通常予以輕判。反對派由此建立了對香港法治的“輕判”依賴,以為旺角案裁判中也會獲得“政治寬宥”。是否存在暴力因素,是香港法院“輕判”或“嚴判”的重要分水嶺。

  旺角案判決確立了對“暴力社運”或“暴力港獨”行為的嚴正立場,使肇事者承受了較重的刑罰,為其破壞法治與社會穩定的行為負上相稱的法律責任。由此,香港青年便很難模仿跟從,“梁天琦路線”必然無以為繼。這一判決既是對香港法治權威的重申,也是對香港青年的制度性保護。
  
  反對派的司法攻擊反倒是一種政治審判,是將法律問題政治化的體現。反對派對於不合心意的判決,就說是政治審判,對合心意的判決就極力維護,這是一種法治機會主義,不是對法治真正的信仰和堅守。法官在此案判詞中不僅援引了英國判例作為權威准據,而且解釋了暴動行為在香港法律上的嚴重危害性,其量刑與行為危害性是相稱的。案件判決後,反對派通過網絡等多種形式對法官的侮辱謾罵,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挑釁,是以自身政治觀念與政治行為凌駕法治的不當取向。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