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公投”雖失敗還須堵塞法律漏洞防反覆

http://www.CRNTT.com   2010-05-17 08:19:46  


 
  為何會造成這樣的結局?這當然首先是大多數選民並不支持“公投五子”請辭後再補選,變相就普通議題進行“公投”的做法,勞民傷財有關。而在技術層面上,“公投五子”平日的某些行徑,也令一些泛民主派的基本支持者覺得反感而不去投票。另外,除了“公投五子”外,其餘“公投B隊”是一群不見經傳的年輕人,再加上港人普遍認為這次補選是港費公帑,影響投票意願。 

  其實,那些“民主派”們,口口聲聲說是要爭取民主,但他們的行徑,卻是打著“民主”的旗號反民主。他們在策動“公投”之前,就沒有廣泛吸納選民意見。這就使一些本來也希望香港能早日實現“雙普選”的選民,就感覺到由這種並不民主的人去爭取民主,等於是與虎謀皮,倒不如支持港府的“政制改革方案”--儘管他們也並不完全認同“政制改革方案”的安排,但畢竟港府在推出“政制改革方案”之後,確實是進行了諮詢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有那麼一點尊重民意的意味。因此,“公投五子”的自取其辱,也等於是給建制派陣營提供一個口實,去推行他們的“政制改革方案”。在這個層次上來說,“公投五子”策動“變相公投”,反倒是為香港的民主進程添上一層阻滯,因而成了民主派的一塊絆腳石。 

  公社兩黨之所以落得的如此下場,固然是因為他們策動的“變相公投”,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沒有法律基礎,也沒有法律效力,特區政府不會承認。不過,即使如此,建制派也需吸取教訓,設法堵塞漏洞。實際上,儘管香港法律並無公投機制,但“公投五子”仍要鑽香港法律的漏洞,說是“法律沒有規定就可進行”。因此,日後應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有關憲政精神——香港並非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根本不存在所謂“主權在民”的問題,當然也就沒有“公投”的法理依據,堵塞這個漏洞。

  另外,也須針對黃毓民等人並非因去世、須公職回避等原因辭職而致產生空缺需要進行補選,亦即是“非正常離職”下的補選的情況,引進某些機制,提出和審議通過修改規範立法會組織和選舉的法律提案。其內容包括: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