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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享有徵稅權,天經地義

http://www.CRNTT.com   2013-03-19 11:48:29  


 
  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在內的全國80%稅種均由國務院以“試行”“暫行”的行政法規發布

  兩會前夕,國務院出台房地產調控“新國五條”,對二手房交易所得徵收20%個人所得稅,而為其作出行政解釋的一直是住建部。理論上講,行政解釋相對於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最不被信賴且應被嚴格限制的,而基層稅務部門更是只能依法徵稅,行政部門不僅沒有稅收立法權亦無稅法解釋權。

  規定二手房徵收20%個人所得稅的“新國五條”一直由住建部做出行政解釋;儘管其既沒有立法權也沒有稅法解釋權

  兩會前夕,國務院出台房地產調控“新國五條”,對二手房交易所得徵收20%個人所得稅,而為其作出行政解釋的一直是住建部。理論上講,行政解釋相對於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最不被信賴且應被嚴格限制的,而基層稅務部門更是只能依法徵稅,行政部門不僅沒有稅收立法權亦無稅法解釋權。 

  各種名義的亂徵稅、稅率的任意變化接連出現,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徵稅部門堅稱“無過錯”

  根據2001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然而,由於法律至今沒有對徵稅權進行明確的規定,實際上就變成了“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實際上正是徵稅權法律規制的缺失,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成為一句空話。這也是各種名義的亂徵稅、稅率的任意變化雖然缺乏法律依據,但徵稅部門卻堅稱“無過錯”的原因。
  
納稅人權利無保障  
   
  現代西方國家徵稅機關與納稅人為“債權債務”的關係,雙方在契約面前完全平等

  以“債權債務說”來看徵稅機關和納稅人的關係,是指徵稅機構並無特別的權力——只實現自己債權,並不是權力的擁有者,其對稅收債務人並無命令、支配之權。徵稅機構與納稅人在這個契約面前是平等的,徵稅機構在稅收征納關係中並沒有優越性,雙方均只能按照事先的約定行事,否則構成權利的濫用。

  而中國仍舊堅持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稅收的性質,是在計劃經濟時代提出的。這其中並沒有關於納稅人權利的強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納稅人甚至直接被定義為“納稅義務人”。

  中國內地“稅負痛苦指數”持續居全球第二;83.4%的人感覺作為納稅人“虧”,80%人從未行使過納稅人權利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83.4%的人感覺作為納稅人“虧”,只履行義務沒行使權利;80%的人從來沒行使過納稅人的任何一項權利。2011年,美國《福布斯》雜誌推出的榜單顯示,中國內地的“稅負痛苦指數”居全球第二,這也是繼2009年中國內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後,再次位列該名次。儘管專家解釋“我國所有的稅收種類中,個人所得稅的占比並不高”,但事實上正如上文所說,中國政府收入政府的收入既有稅收,又有納入國家預算需全國人大批准的非稅收入,還有不納入預算體系不需要全國人大批准的各種非稅收入,個人所得稅僅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結語

  人民自願讓出自己的一部分財產給予政府,為的是換去政府向他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公共品。這規定了稅收理應具有:自願性、法定性、適度性和可質疑性的原則。然而,正如孟德斯鳩所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複存在了。(來源:網易另一面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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