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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鎮化是現有城鎮化的“升級版”

http://www.CRNTT.com   2014-03-12 08:30:10  


 
  7.戶籍和土地流轉是新型城鎮化應當解決的政策重點

  文章強調,一些制度是制約中國城鎮化的藩籬,必須加以破除。土地管理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戶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滯後,經濟社會政策不協調,制約了公共資源在城鄉的優化配置和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合理流動;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推進城鎮化的方針戰略,但有效的制度改革、配套性的規劃體系和實施機制尚未形成。一些地方隨意調整規劃,在規劃實施中各自為政、相互脫節、協調不夠,影響了城鎮化的健康有序發展。

  改革戶籍制度。創新人口管理制度,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完善跨區域的城市發展協調機制。穩步推進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的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和保障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逐步實現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由戶籍人口向常住人口的全覆蓋。突破戶籍與福利合一的社會管理制度。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逐步實施融居住登記和就業、社保、租房、教育、計生等多種服務和管理功能於一體的居住證制度,讓“一證通”助力進城農民工在子女就學、社會保障、技能培訓、公共衛生、養老等方面的待遇均等。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從嚴合理供給城市建設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中國現行徵地制度存在權力行使範圍過寬、補償標準低、徵地程序不合理、安置途徑單一等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堅持用途管制制度,增強城鎮化健康發展的空間保障能力。不斷完善徵地制度,不斷規範徵地程序,建立完善多元保障機制。應保障農民徵地談判的主體地位,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形成長期保障機制。同時,應該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通過就業、培訓、留地、入股、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等安置方式,解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是嚴格“一戶一宅”和宅基地面積上限控制等政策,真正杜絕“一戶多宅”、“一宅超限”等多占宅基地現象。二是加強宅基地複墾,嚴格杜絕宅基地閑置,把閑置宅基地全部複墾為耕地。三是對農村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權屬證書,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權統一登記體系。四是擴展宅基地使用權權能,通過選擇若幹地區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使宅基地使用權具備充分的物權權能。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

  發揮政績考核對新型城鎮化的“指揮棒”作用。《決定》的出台實施,為城鎮化轉型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應加快完善考核評價體系,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做法,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形成“不以GDP論英雄”的政績評價體系。這也是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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