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從收入分配視角看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10-15 09:29:41  


 
  深化以共享稅為收入分配主體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文章指出,隨著營改增的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關係的調整,倒逼著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調整,否則,地方的事情和財力不匹配,地方財政的職能作用就難以發揮,因此,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必須進一步深化。而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的建立為深化分稅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提高了財力保障。

  第一,釐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釐清事權難在中央和地方的共有事權。分稅制的前提是劃分事權,而這又是分稅制的難點。《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在中央和地方事權中,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係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把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這種劃分相對比較容易,也容易被各方接受。難點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權,僅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這種劃分太籠統,涵蓋的範圍太狹窄,許多事權責任主體不明確,操作的難度大。而實際上中國目前許多事權責任主體在中央而主要由地方承擔的,像社會保障、義務教育,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關係到人口的流動和統一市場的建立,即使作為共同事權,責任主體也在中央而不是地方;又如環境保護和治理,僅靠地方是難以勝任的,更要靠中央來協調和統籌安排,對這些事權也要有相對明確的劃分,只有這樣,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才能釐清。當然,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權劃分也是相對的,隨著國家財力的變化、政策發展和宏觀調控的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權的範圍可以調整,承擔責任的重點適當向中央傾斜或向地方傾斜,由中央或地方承擔更多的事權和責任。

  第二,按照事權和財力相適應的原則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事權相對明確了,必須有相應的財力作為保障,事權才能履行和實現,而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更有利於收入的劃分,為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履行提供保障。在具體的財力分配中,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必須以現行的收入劃分為基礎,隨著營改增的推進,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建立以後,財力更多向中央財政集中,這倒逼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調整,調整的方式主要是增值稅分成比例的調整,分成比例根據中央和地方承擔的事權,中央財政作一定的讓渡,適當向地方傾斜,提高地方財政的分成比例,如將目前的增值稅中央和地方共享分成比例75:25調整為60:40或50:50等。其他的稅收收入歸屬可以在原有的基礎上保持不變,以維護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至於今後新開征的稅種,根據稅種的屬性進行分配,如用於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環境保護稅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房地產稅應作為地方稅等,把事權和財力結合起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

  第三,構建中央和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把中央的事權通過“委托—代理”的形式委托地方行使。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相對清晰了,財力分配也明確了,要確保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運行,還必須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否則地方政府的事情難以履行,區域均衡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也難以實現。同時,由於區域的多樣性和發展的不平衡性,即使是中央的事權或者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具體的實施也要靠地方來履行,或由地方政府來履行更有效率、更符合實際。而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也為中央集中財力,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履行事權提高了基礎和條件,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對於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這樣不僅事權履行有財力保障,更重要的是事權的履行有責任主體。

  由此可見,建立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把稅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的履行更好結合起來,使稅制改革和財政體制改革相適應,使事權履行和財力保障相適應,是適應中國分稅制改革要求的必然選擇。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