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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車殺嬰案判賠太少折射司法悖論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11:45  


 
  規定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民事審判實踐不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是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情形,民事訴訟中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也應該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應該對規定予以修改,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該受理。

  ■ 法律不公會催生荒謬的果

  從現行法律上,法院的判決也許並沒有錯,而是法律本身出了問題。這樣一種規定,只會造成一些荒謬的結果。一個人大腿被打斷了,通過刑事訴訟,比因其手指被弄傷了提起民事賠償所獲得的賠償還要少;一個人被強姦了,有時比其僅僅被騷擾了獲得的賠償還要少;也如本次長春盜車殺嬰案,家屬賠償竟然只有罰金的三分之一。如此規定,不僅受害者得不到公平、正義的賠償,更容易滋生非法“私了”。

  然而,如此法律也並不是完全沒有理論基礎。他們的理論基礎在於認為“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是對被害方撫慰、救濟的主要方式”。“判處與單純民事案件相同的賠償,將出現雙重處罰。”不得不說,如此理論實在荒唐。國家行使刑事追訴權就是為了杜絕公民之間“以命抵命”、“以眼還眼”,絕大數公民已經擁有了足夠的理性和開明,放棄了這種野蠻的“自力救濟”,尋求國家的司法救濟,而某些立法者為什麼還要把讓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作為對被害方的補償呢?“雙重處罰理論”則更難解釋罰金比賠償多幾倍的問題。

  “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和賠償範圍限定在物質損失不切實際也不科學,會導致不可調和的法律衝突。”這並不是一個新鮮的觀點。將“物質損失”修改為“由被指控犯罪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也是諸多學者和司法實踐者呼籲了多年的主張。這也符合國際立法慣例。德國、法國都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與賠償範圍規定為包括物質的、肉體的及精神的全部損失。我國台灣地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則靈活規定為“由民法規範之”、“依民法之規定”。

  立法者有必要重新審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否則受創的只會是公眾對法律的信仰。

  □ 結 語

  盜車殺嬰案判賠太少,讓我們再一次清楚地看到了,現行有些法律規定既背法理也背情理的一面。期待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能夠在適當的時候作出適當的修改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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