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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為何落空?

http://www.CRNTT.com   2012-03-02 11:11:42  


武漢地鐵廣告招標“低標中標”事件,近來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中評社北京3月2日訊/“《招標投標法》施行13周年形同虛設,根源在於先天不足和後天失調:技術落後、監管制度布局混亂、沒有確立‘透明化’原則為主要監管手段 ”《新世紀》雜誌2012年第8期(2012年2月27日出版)刊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湧的評論文章“《招標投標法》為何落空”,詳文見後:

  今年是《招標投標法》實施13周年,但招投標的黑幕或灰幕未偃旗息鼓,反而愈演愈熾。日前的武漢地鐵廣告“招標門”,引發了廣泛的質疑,這是對《招標投標法》巨大的諷刺。顯然,這部法律失敗了。
 
  事件的最新走向似乎讓人看到一絲希冀。武漢市紀委、市監察局的通報認定此次招標結果無效。但這無法掩蓋招標投標領域病入膏肓的普遍腐敗。深圳報業集團地鐵傳媒公司的絕地反擊收到實效,其幸運蓋因三個條件:
 
  首先,競標價高出其他競標者3億元者出局,3億元與落標命運形成強烈反差,在眾多招投標黑案中“黑得發亮”,從而產生新聞價值。
 
  其次,受害人背後有深圳報業集團,擁有強大的媒體資源與力量,令輿論聚光黑案,使之成為社會事件,引各界關注,民憤激昂。
 
  再者,時機合適,該事件剛好在重要法令施行或重要會議召開的節點——2月1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施行;2月21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
 
  此謂“地利”“人和”“天時”。即使這般,武漢市的處理也避重就輕,僅以未履行法定報批程序為由認定招標無效,尚未揭其幕後真相,最終結果尚難意料。此案從側面說明,《招標投標法》本身已無法糾正弊案,成功的翻身案例都是在進入政治層面,需動用政治資源博弈後,才能取得勝利。
 
  當今中國,政治資源通常表現為:高層領導的批示干預、強大的輿論攻勢、聲勢浩大的群體事件等。但這些資源畢竟是有限的;過去,普通報紙上的一份揭黑報道即可解決問題,如今,只有中央級強勢媒體出手,或多家地方媒體聯袂出擊,或引發海嘯般的網絡民意,或海外媒體普遍報道,“出口轉內銷”,方可揭開黑幕一角。至於群體事件,多在維穩重壓下自生自滅。
 
  可見,如果法治失效,制度病入膏肓,所謂政治救濟,無非消疼止腫。這就是招標投標領域令人絕望的現狀。
 
  《招標投標法》起草曾歷時五年,多方參與,1999年8月頒布,洋洋七千餘言,施行13周年,卻形同虛設,根源何在?因為先天的不足和後天的失調:
 
  第一,監管制度布局混亂。一部監管法令出台,應明確監管機構。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四編“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招標投標的行政審查權在反壟斷執法機構(卡特爾局)下設的招標投標審核處;美國1921年《預算與會計法》設立聯邦會計總署(GAO),從財政部手中接受審計、會計等職權,包括對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活動的審查權,獨立地向議會負責,以控制行政部門過度的財政支出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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