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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中國海警法適用南海維權

http://www.CRNTT.com   2025-05-03 00:04:03  


 
  三、海域侵權行為的維權

  (一)侵闖行動維權

  黃岩島海域的維權情況在於菲國海警船、公務船及軍艦持續侵闖內部潟湖或領海,規制此類情形屬於海警履行海上安全保衛職責的一部分。依據《黃岩島領海基線的聲明》,黃岩島內部潟湖屬於內水,基線外12海里係指領海,應分論之。

  擅闖黃岩島潟湖的是菲國軍艦、海警船及公務船,《海警法》第21條的侵權主體明確包含上述船舶,規制的是“在我國管轄海域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些船舶未經批准擅闖我國黃岩島潟湖的行為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5條,遂滿足第21條的行為“非法性”條件。

  擅闖黃岩島領海的菲國軍艦、海警船及公務船則違反了領海無害通過的規定。首先,外國軍用船舶未經批准擅闖黃岩島領海的行為違反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6條。其次,菲國海警及公務船進入黃岩島領海妄圖奪島、壓制我國對黃岩島的領土主張或是彰顯菲國的主權主張的行為,均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第19條第2款規定的“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行為”,不滿足“無害”通過領海的條件,也違反《領海及毗連區法》第8條。此皆符合《海警法》第21條的行為“非法性”條件,我國海警有權依法責令其立即離開,或採取強制驅離和拖離等措施。

  從國際法視角看,部分學者主張:《海警法》第21條的適用將違反國際法中的領海無害通過權、外國軍艦及船舶的豁免權⑰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連菲國都不一定採納這些論點。菲國主張對黃岩島及其領海的主權,豈能主張船舶進入黃岩島周圍12海里係依據《公約》行使領海無害通過權?如此等於承認黃岩島及其領海的主權不屬於菲國。菲國最可能的主張是中國依據第21條採取強制驅離或拖離措施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或《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就“禁止使用武力原則”而言,基於國際法院判例和國家實踐關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與“單純的執法行為”的看法,對菲國政府及軍用船舶實施“強制驅離或拖離”措施可能被認定為“使用武力”。此外,在有主權爭端的島礁,國家實踐、司法案例和國際條約傾向於限縮解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如前所述,我國應等待訴諸自衛權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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