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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中國海警法適用南海維權

http://www.CRNTT.com   2025-05-03 00:04:03  


 
  就菲國海警船和公務船在牛軛礁對中國漁船的“漁業管理行為”,中國主張對於牛軛礁在內的南沙群島整體的主權,並主張對此海域的漁業資源有養護和管理的主權權利。菲國基於所謂的《海洋區域法》主張的EEZ和大陸架和我國主張的海域重疊,在兩國海洋劃界爭端解決前,《海警法》第21-22條提供對抗和護漁依據,條件是“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我國管轄海域違反我國法規”,和“國家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國組織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當菲國海警船和公務船未經批准進入牛軛礁海域,將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5條,產生了“非法”情況,海警機構有權採取“強制驅離,強制拖離”和“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

  菲國可能依“裁決”主張牛軛礁為低潮高地、為其EEZ和大陸架海床的一部分,否認牛軛礁作為領土主權主張的客體,也否認中國對於附近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接著主張中國海警⑴依據第21-22條維權執法侵犯了菲國在其EEZ和大陸架內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或⑵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但是,牛軛礁,無論如何,係位於中菲的重疊海域,國際法不禁止爭端國在此執法,但須注意“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限縮解釋。我國海警在牛軛礁附近海域對菲國海警船和公務船可依據第21-22條責令離開,並在“契機”出現時謹慎使用武器。

  (三)單邊油氣資源開發維權

  南海維權執法的另一情況在於油氣資源的單邊開發,例如越南和馬來西亞分別在南沙群島的萬安灘和曾母暗沙等海域實施的侵權行為。

  首先,對於在萬安灘及曾母暗沙附近海域從事海洋資源開發的外國船舶,例如鑽井船等作業船舶,《海警法》第16、17、18條適用“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作業或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及以內海域的外國船舶”。依據我國南海主張,萬安灘及曾母暗沙附近海域應屬於南沙群島的內水、領海或歷史性權利存在的海域,由我國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越南及馬國船舶在上述海域開展油氣開發活動,我國海警可依法對其識別查證、跟蹤監視、登臨檢查、攔截緊追,並可責令離開、扣留、強制驅離或拖離。

  其次,對於在上述海域建造油氣平台的外國組織和個人,《海警法》第20條可以適用。該條授權海警對“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建造的“海上固定或浮動裝置”維權執法。此外,《海警法》第23條可規制“組織和個人違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法律規章”的行為。在上述海域從事海洋資源開發的主體通常為外國國有企業,符合我國法律對“組織”的定義。越南和馬國未經批准在萬安灘及曾母暗沙附近海域從事海洋資源開發的行為,首先違反了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11條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7條,我國海警可依據《海警法》第23條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強制措施,並應符合《第三號令》的程序性規定。此外,由於此類行為侵犯我國(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主權及主權權利,海警機構還可依據第22條制止其侵害行為,甚至使用武器。若構成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罪的,根據《第一號令》第15條第3款,可由海警機構實行刑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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