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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型法治建設 中國應重視

http://www.CRNTT.com   2009-11-21 12:06:37  


顯型法治有時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被扭曲、改變,甚至是無效。
  中評社北京11月21日訊/“雖然我們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完善了諸多法律制度,完備了大量的法律設施,但是卻缺乏與之完全相適應的隱型層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設,由此造成了顯型法治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被扭曲、改變,甚至是無效。事實上,法治的實現與否,關鍵的不在法律制度表層的建構,而是依賴於人們的自然習性和逐步養成的法治理念。 ”《學習時報》登出的馮夢成的文章“應重視隱型法治建設”,提出上述觀點。文章內容如下: 
 
  法治,既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文化。從社會層面看,法治無非是人類對自己生活的一種制度性安排,但從精神文化層面看,法治卻是一個國家、民族和公民個人對制度規則的依賴所形成的與生活方式息息相關的信念及其思維方式、行為模式。然而,任何制度都是特定精神的載體,因而它們歸根結底也是一種文化。美國文化人類學家克魯克洪( Kluckon)就將文化分為顯型文化和隱型文化兩大結構。他認為,顯型文化的形式可以和建築物的可見圖樣相對照,模式就是間架結構,是文化的屋脊,是有形的;隱型文化的形式更類似於建築師心裡的構想,它關注的是建築師所希望達到的總體通盤的綜合效果,是無形的。因此,作為一種文化的法治,可以分為顯型結構層面的法治和隱型層面的法治兩大部分。顯型法治,屬於制度層面的文化,是一國法律文化的表現形式,它包括三個層面: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和法律設施。隱型法治,屬於理念層面的成分,它深藏於社會深層,是一國政治法律文化的根基,它也包括三個層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和法律思想。 

  雖然我們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完善了諸多法律制度,完備了大量的法律設施,但是卻缺乏與之完全相適應的隱型層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設,由此造成了顯型法治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被扭曲、改變,甚至是無效。事實上,法治的實現與否,關鍵的不在法律制度表層的建構,而是依賴於人們的自然習性和逐步養成的法治理念。 

  當前,我們進行隱型法治建設,就是要普及和傳播法律條文背後的文化、觀念、價值等,使人們在精神上變得現代化起來,形成與現代法律相適應的態度、價值觀、思想和行為方式,即培育人們的現代法治精神。而現代法治精神的培育則需要進行特定的政治、經濟、心理、社會、制度等條件建設。 

  政治條件:積極推進民主政治建設。民主的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民主政治建設實際上就是建立一套體現人民當家作主這一現代政治思想和原則的國家政治制度體系。這一政治制度體系既規定了公民權利實現的合法方法、手段和途徑,同時又規定了國家權力的合理配置、使用的範圍及其限度、運作方法、手段、條件和程序,還具體規範了人民主權和國家管理權力之間的相互關係,防止國家作為人民主權的保障和服務機構變為人民的壓迫力量,國家公職人員由人民的公僕變為人民的主人。因此,民主政治的發展,必然會產生對政治活動法律化的要求,形成法治發展的政治推動力量。 

  經濟條件:大力發展市場經濟。 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原動力的, 市場經濟內在地需要法律。從發生學的意義上說,法律產生於人們生產、分配、交換等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從功能上講,法律能夠確立和保護合理的經濟秩序,使平等主體間做到自由、公平、有序的競爭。因此,不論人們的願意與否,市場經濟必然強迫人們對與其相適應的法治的認同和服從。 

  心理條件:實現權威人格向現代政治人格轉型。法治社會的實現,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或制度規則的改變,而且意味著主體人格精神世界的必要變革乃至重建。主體人格獨立和自主是法治必要的精神要素。當前,中國公民存在的權力本位的思想和法治意識的淡漠,是和傳統文化孕育的權威人格有關的。上世紀初,梁啟超即尖銳地指出,國民性中的奴性是中國積弱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就更寬泛的概念而言,奴性實際上就是一種傳統的、極端的權威人格。權威人格表現為一方面極力服從、推崇、依附更高的權威化身,另一方面又靠欺淩弱小來盡力維護、張揚、炫耀自己的權威力量。因而,權威人格本質上是一種反民主法治的人格。推進法治的現代化,則必須實現權威主義人格向現代政治人格轉型,從而使民眾在精神上牢固地樹立起有限政府、權力受約的法治理念。 

  社會條件:促使社會結構的多樣化。改革開放前,我國法治之所以發展緩慢,就在於利益結構的單一。改革前的中國社會結構異常簡單,就是“兩個階級、一個階層”,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階層。這種簡單的利益關係對應著黨的一元化領導,從而使“一言堂、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個人崇拜、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一類家長制現象,不斷滋長”。經過30 年的改革發展,中國社會出現了“四個深刻”: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表現出“四個多樣化”: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這“兩個四”導致的最直接結果就是社會的“不同”,比如不同的利益主體、不同的價值觀念、不同的行為模式、不同的利益訴求等等。這一多樣化的局面,必然會使法治成為人民群眾內在的需要,從而更好地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 

  制度條件:科學地制定法律。科學化的法律必然會引導主體對它的理性信仰,反科學的法律不可能導致理性法律信仰。科學地制定法律,一方面要求以最廣泛的主體共同需求為根據制定法律。只有這樣,法律才會成為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價值準則,並在這一價值準則的支配下形成為主體自覺遵守的共同行為準則;只有這樣,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在主觀層面滿足主體的需要,使法律在實際運行中發揮更大的價值。另一方面要求以最趨近於客觀規律,(包括社會規律、心理規律和自然規律)為根據制定法律。法律只有最大程度記載客觀規律,才能使其自身具有最大的價值,才能更好的滿足主體的需要,從而使主體能夠自覺的信仰、遵守和運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