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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為何應選擇共同體史觀

http://www.CRNTT.com   2011-01-16 00:28:47  


 
  “主權重疊”所衍生出來的論述,即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中國人民,非任何一方所能獨占或獨享,這也是一直呼籲在“一中新三句”後面再加一個第四句“中國的主權由兩岸人民所共有與共用”的理由。

  在治權方面,我們主張兩岸治權為分立,這一方面與北京不同。北京認為兩岸的治權為差序,北京為中央,台北為地方;也與台北不同,台北認為兩岸的治權應該是對等,理由在於“中華民國”或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主權獨立”,治權自然獨立,兩岸應為對等。我們的看法是,兩岸治權的法理來源均為自己的“憲法”,應該是法律上的平等;但是在落實為權力時,兩岸的確產生不對稱的現象。“平等不對稱”是兩岸治權基礎與權力展現的現狀。

  有關這一點,廈門大學舉行的“兩岸政治定位高階對話”研討會中,劉國深院長所提出創意的國家球體理論,在治權方面也是持“治權差序”的看法;人民大學黃嘉樹教授,提出著名的兩岸為1比0.6之說。他們兩位都是我一向敬仰的學者,但是我認為,由於治權源於主權,劉院長“治權差序”隱含了兩岸的“主權差序”,黃教授的“1比0.6”指的行使治權有效的權力範圍。一個較為符合現狀與精確的說法是,兩岸在治權方面是“平等不對稱”,兩岸治權來源是平等的,均由自己的“憲法”所授予,但是治權所產生的權力是不對稱的。就好像社會中,每個人擁有權力的來源均為平等,即均享有“憲法”上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每個人行使權力時卻是有不對稱的現象。

  “平等不對稱”的觀點落實在未來的兩岸政治互動或共同體時就可以處理“差序”或“1比0.6”主張所無法妥善處理的問題,後者似乎隱含著未來兩岸互動時無論在質(本質)量(範圍、大小)上均有差序,“平等不對稱”則是在某些涉及本質的部分是平等的,但是在涉及權力的範圍與大小時是不對稱的。這一點,聯邦制國家參議院(平等)與眾議院(不對稱)的設計,歐洲共同體理事會(平等)與歐洲議會(不對稱)的設計均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他們也都是在治權上“平等不對稱”的實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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