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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征房地產稅應為民主財政先導

http://www.CRNTT.com   2012-08-27 11:16:29  


資料圖: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院長胡舒立教授
  中評社北京8月27日訊/“不應放棄推進房地產稅改革的努力,但必須明確改革並非針對市場起伏的權宜之計,而是旨在完善分稅制、調整稅費結構的長久之計;必須明確改革不會匆忙行事,需要在新形勢下創造充分的條件來推進。開征房地產稅應為民主財政的支點”。最新一期《新世紀》周刊(2012年8月27日出版)登載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院長胡舒立教授的評論文章“開征房地產稅的前提”,全文內容如下:
 
  一場有關房產稅的烏龍事件,將這一事關全國居民切身利益的話題再次激活。
 
  近日,國土資源部官網稱湖南、湖北將開征房產稅。這條消息雖然被迅速撤下,兩地也匆忙澄清,但對房產稅擴大試點的議論卻揮之不去。中央財稅部門從未回應和解釋此類傳言,亦加劇了此事的神秘色彩。
 
  徵收房地產稅是關乎全局的既定改革任務,也是非常複雜、技術性很強的政策舉措。目前,中央政府對於是項改革何時推出、如何推出並無清晰主張,而公眾對房地產稅本身也存有種種誤解。回避不是辦法,現在到了需要正本清源、理清改革方略的時候。
 
  對居民住房徵稅,源於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即“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這一決定包含如下具體內容:完善分稅制,將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成為級次較低的地方政府的重要稅收來源;以“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負、增加保有環節稅負”為目標,整合簡化稅種,將房屋和土地合併徵稅,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併為房地產稅,取消土地增值稅;清理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房地產稅按評估值徵收;開征房地產稅後,不提高總體稅負水平。
 
  此後,相關政府部門及研究機構再次系統研究了國外房地產稅制,提出了一些建設性意見,包括以納稅人擁有的全部房地產為徵稅對象,免征額和稅率的設計結果要大體符合“二八分擔”原則(即80%的稅收來自20%的納稅主體,依據是“量能負擔原則”),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至2006年,關於中國房地產稅改革的方向、框架、原則已基本形成。
 
  然而,研究歸研究,中央政府關於徵收房地產稅的改革實施方案一直沒有出台。原因很反諷。中國房地產市場在2005年之後價格上揚,土地收入的高速增長,使地方政府失去了推動房地產稅改革的動力;而中央政府為應付局面頻頻調控,房地產交易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全面提高,其著力方向,也與“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負、增加保有環節稅負”的改革目標越來越遠。
 
  政府的短期行為相互作用,延誤了長遠制度建設。房價並沒有“調控”下去,卻推高了房地產整體稅負水平,使對居民保有環節徵稅的改革變得更為艱難。2011年1月重慶、上海兩地推出的房產稅試點雖有積極意義,仍是以現有房產稅為基礎的擴大徵稅,對整體房地產稅改革的制度貢獻極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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