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產能”的加減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6-01-18 07:56:04 |
上海證券報發表中國市場學會理事、經濟學教授張銳文章表示,與上世紀90年代所經歷的產能過剩完全不同,新一輪產能過剩主要集中於石油、煤炭、鋼鐵及水泥、玻璃等上游地帶,也就是重化工行業,該行業不僅具有產品同質化程度高的硬傷,而且更有生產連續性強的軟肋,即整個生產線一旦點火生產就不能輕易停產。而目前重化工行業產品已全線絕對過剩,同時遭遇國內經濟新常態叠加期,企圖通過傳統的穩增長和擴大需求方式來化解過剩產能已不現實,產能最終出清的難度可見一斑。 文章稱,市場化無疑是處置過剩產能的最主要手段,不過,市場化主要是指具體的資源配置過程,而市場化的開啟離不開政府的推動,比如通過政府提高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行業標準就可迅速而有效淘汰“僵屍企業”,通過政府設置產業虧損標準,就可加速關停並轉與重組剝離,通過政府牽線搭橋,可拓展企業產能輸出的渠道等等。市場與政府若能無縫契合與精確匹配,就能產生資源配置的化學反應。 但政府在去產能過程的作用也不應僅停留在政策訓導、標準引領等間接推動層面。近幾年,圍繞著化解產能過剩這一經濟症結,國務院出台了不少文件,但最終效果甚微,去產能如今在一些地方或部門已然形成了一種怠惰與懶政的慣性力量;特別產能過剩的矛盾本身就由一些地方政府追求產業擴張與漠視結構趨同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所釀造,而為維護本地財政稅源及減少失業壓力,有些地方政府針對去產能會通過變通手段打“太極”;由於擔心去產能會導致呆賬變成壞賬並引致不良資產的上升從而侵蝕利潤,銀行也不想去為化解產能主動作為;至於企業,一方面重化工行業的盈虧平衡點距離關門歇業點還有一段距離,而國企都缺乏硬預算約束,能活一天就爭取多活一天的不在少數。如此看來,單憑市場力量並不能保證化解產能的效果如期落地,我國特定的商業環境需要行政力量尤其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預甚至強權滲透。 文章認為,資產處置與人員安置是“去產能”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兩大問題。前者可通過衰退產業退出援助計劃逐步解決,後者可通過綜合福利計劃的實施來緩解。在資產處置上,中央政府可通過設立專項資金,補助地方和企業籌集的化解過剩產能資金,還可考慮由地方政府發行長期專項債券,按相關省份減產規模對應確定債券發行額度,由省級政府發債並償還,中央政府給予貼息補助;與此同時,提倡和允許銀行牽頭銀團貸款(特別民營金融組織)參與企業併購重組,支持企業對銀行的負債轉為銀行對企業持股,另可通過既有或新設的資產管理公司幫助銀行剝離不良資產,將不良資產打包管理,再通過之後有序的證券化逐步化解金融風險。在人員安置上,中央政府應從“去產能”的財政專項資金中劃出固定比例予以定向安排;對承接再就業員工的企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給予相應的資金獎勵與政策傾斜;與此同時,配合國有企業的改革,將從債務重組中退出的國有資本充實到社保資金賬戶中來,穩定和適度增加失業人員的社保資金供給。 中央政府在“去產能”過程中所擔綱的主要是頂層設計及足量政策驅動和必要的行政干預等職能,而真正落實還有賴於地方政府,為此,除了為地方政府制定明確的化解過剩產能目標與具體指標並加強全程監督與嚴格問責外,中央政府還應當建立針對地方政府的激勵機制。如可考慮設置“過剩行業減產轉型基金”,並由發債資金補充,而在基金使用上,可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自主和創新空間。還可以允許地方政府跨區域公開交易過剩產能,如經濟強弱的兩省各需要分別減產100萬噸,可允許其中經濟強省到弱省購買100萬噸減產配額,同時不用化解自己的產能,而賣方拿到資金後可用於對關閉、退出企業的補助。 文章指出,表面上看,化解過剩產能在做減法,其實“去產能”飽含著豐富的增量含義。化解產能過剩離不開厚實的財力支持,為此需要繼續穩健的貨幣政策釋放充沛的流動性,更需要積極的財政政策加碼用力;由於“去產能”中會發生高頻快捷的重組併購,就需要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活躍;因為部分過剩產能並非因為周期性而是由於未能與市場需求對接而產生,這又需要企業加快技術創新與產品迭代的步伐。另外,如果說“去產能”是階段性任務,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再造經濟成長新動能則是長久性話題,為此我們需要建立起完備而靈活的資源要素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創建公開透明的市場競爭制度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法律保護制度。 文章最後說,不僅“去產能”過程要嚴控新增產能,產能出清後更應建立長效協防機制。為此,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市場需求設定相關行業的總量“天花板”,並建立靈敏的信息反饋、常態監督與及時糾錯機制,提高產業准入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態環保標準,進一步張揚市場優勝劣汰的自我整合與淨化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