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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庫:兩岸如何建立經貿協商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09-12-11 11:42:10  


兩岸經貿需要逐步實現完全正常化
  中評社台北12月11日訊/《中央網路報》今天登出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大陸情勢雙週報1565期的研究文章“兩岸如何建立經貿協商機制”,文章內容如下:

   (一)前言 

  2009年11月14日在APEC非正式領袖會議期間,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再度以馬英九特使身分與會,與胡錦濤展開“連胡會”,連戰以黨榮譽主席提出儘快完成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協商,而胡錦濤則正面回應要繼續按照“先易後難、先經後政”的步驟推進兩岸協商,爭取年內啟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大陸稱為“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協商進程,這是大陸領導人繼今年五月“吳胡會”後,第二次正式對時程表態,兩岸因而最快可能在12月底進入正式協商。 

 兩岸金融監理機構於今年11月16日下午6時同步在台北和北京簽署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將於60天後生效。兩岸簽署金融MOU,代表封閉多年的兩岸金融市場即將開放,邁入新的里程碑。 

 兩岸金融MOU具有實現兩岸經貿正常化的積極意義,其協商與簽署模式對未來ECFA之協商與簽署,也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二)兩岸金融MOU的經貿正常化意義 

 金融業是目前兩岸經貿交流中唯一沒有獲得相互正常開放的領域,因為金融業運營方式特殊,依國際慣例,當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到其他國家設立分行(或子行)投資時,雙方金融監理機關通常會先協商如何合作監理,並以“備忘錄”方式記載訊息交換、實地檢查合作、信息保護、平時連繫等事項,目的是為了增進彼此金融監理的合作,完善的運營監督與危機處理機制。 

 今年4月海基會與海協會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並由雙方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得依行業慣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依據協議雙方經過協商後,由台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陳沖主任委員分別與大陸“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正職首長,以互遞方式完成簽署。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將俟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但最遲不超過簽署之日起 60日內。“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將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陳報“行政院”。該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交換、信息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的危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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