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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血案”中警方到底扮演什麼角色?

http://www.CRNTT.com   2012-09-29 10:05:51  


 
  當地檢方認為警察開槍合規的依據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第十款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值得提醒的是,該條例第四條也規定,警察使用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也就是說,警察即使可以開槍,也沒有必要一擊致命——警察有若干個方式讓這顆子彈停下,王樹傑卻只有一條不歸路。許多國家和地區對警察的開槍權有嚴苛的規定,我國香港也規定,警察使用槍支的前提“必須是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換句話說,如果因現場處置不當而將自己逼到必須開槍的地步,這種做法是違法的。而盤錦血案中,人們看到的恰恰是,警察出警後,事態反而升級。

  在回答公眾關於當地政府是否存在違規徵地、強行拆遷的質疑時,興隆台區副區長韓彤說,由於該地塊不屬於集體土地,而是國有土地,嚴格說不是在徵地,而是將承包權收回——且不說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確規定政府為公共利益才能徵地,即便按照當地官方的說法,土地承包權怎能說收回就收回?

  5年前實施的《物權法》首次將與農民生產生活關係最密切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明確規定為物權,是否做到以排他性的物權約束限制權力,是檢驗和衡量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否的重要標準。這些法律法規是法治國家遏制土地違法、禁止亂征濫遷的重要防火牆,但問題是,在徵地拆遷中權大於法的現象屢禁不止,盤錦悲劇只是因其血腥而進入公共視野中的又一個例證。

  死者已無法發聲,生者理當擔負起為正義呼喊的責任。事實上,公眾關注盤錦悲劇,也就是關注自己,為了避免下一次輪到自己被迎面飛來的合法的子彈擊中,避免自己的權利突然被權力收回,公眾仍在等待真相與正義的到來。

鏈接:盤錦慘劇,讓子彈停一會兒

  2012-09-28 11:52:17 財經網 作者:陳嵐

  這是一場拆遷引發的血案,而扣動扳機的,是失去控制的權力;難道拆遷真的已變成一場戰爭?把子彈留給捍衛疆域吧,把安寧還給平民

  盤錦警察開槍一案,經過新華社採訪,發回了報道。新聞報道中有如許幾個細節,雖然被淹沒,確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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