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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制改革亟待定奪的四個方向性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3-08-19 08:15:59  


 
  還如,將現行稅制體系中的18個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本是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一個重要基石。基於當時的特殊背景,1994年財稅改革的主要注意力放在了中央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建設上,在此之後的調整並未適時實現主要注意力向地方稅建設的轉移。一方面,2002年的所得稅分享改革,進一步增添了中央地方共享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另一方面,始自2012年上海試點、眼下已向全國擴圍且要在“十二五”落幕之時全面完成的“營改增”,又將屬於地方唯一主體稅種的營業稅納入了中央地方共享稅——增值稅框架之內。這一操作雖有其必要性,系事關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且同時伴隨以相應的財力補償性措施,但一個不可回避的結果是,地方稅體系被進一步弱化了,地方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進一步下降了。

  再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另一個重要基石,是在“分事”“分稅”的基礎上實行分級財政管理。但是,這些年來,隨著中央各項轉移支付規模及其在全國財政收支規模中所占比重的急劇增長和擴大,不僅地方財政可以獨立組織管理的收入規模及其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占比急劇減少和縮小,而且地方財政支出中越來越大的份額依賴於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倘若此種格局長期化,甚至於體制化,那麼,多級財政背景下的各級地方財政,將由於缺乏相對獨立的收支管理權和收支平衡權,而同歷史上的帶有“分錢制”色彩或傾向的財政體制安排相類似。

  所以,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亟待澄清的一個問題是:繼續堅守“分稅制”方向並逐步向其逼近,還是迫於現實條件的制約而部分回到“分錢制”?

  上述的四個方向性問題,對於啟動下一步的財稅體制改革是極為重要的,只有在大方向明確的條件下,方可避免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決策,改革才不至於出現周折或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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