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誰來保障農民工納稅人的權利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36  


方式不合理制度存缺陷,農民工繳個稅實難公平,何談“納稅人義務”
  中評社北京8月7日訊/據媒體報道,合肥市地稅局近日發布公告稱,從10月1日開始,合肥市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在內的建築安裝業的農民工也需要繳納個稅。網易新聞評論《另一面》今日登出署名澤清的評論文章表示,作為當前中國最大數量的弱勢群體,相比一再強調農民工的“納稅義務”來說,如何使個人所得稅合理調節收入分配、而非“奪泥燕口”“削鐵針頭”,才是真正的當務之急。全文內容如下:

  近日,合肥市地方稅務局發布公告稱,將於10月1日對建築安裝業等各項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加強個稅徵收,並在其後解釋稱徵稅對象並不是“農民工”而是“包工頭”。儘管繳納稅款人人平等,但不合理欠公平的稅制現狀,是以農民工為主的臨時性、低收入群體始終無法逃避的困境。

  ■ 人人皆要納稅:繳納個稅與身份無關

  憲法規定每位公民皆有納稅義務,只要個人所得符合個稅法,不論何種身份都應繳納個稅

  儘管在法律和輿論等話語體系中,“納稅人”似乎都沒有得到應有的地位。但在《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納稅的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納稅人被明確定義為“納稅義務人”。2011年我國稅收收入完成95,729億元,其中,除只要消費就會不知不覺交納的增值稅、主要由經營者交納的營業稅、對煙酒汽車等專項收取的消費稅、關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等項目以外,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是與公民收入關係最為密切的,也是政府直接從每位公民的“收入純利潤”中直接抽取的“份子錢”,共計7,873,822萬元,同比增長20.58%,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8.21%。

  個稅的徵收和被徵稅人身份無關,無論是工人還是農民,只要其個人所得符合個稅法,對其徵收個稅是符合法理的。個稅法第一條和第二條對個稅徵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個稅徵收的對象是自然人,企業所得稅徵收的對象是法人;個稅徵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種情況。以此來看,合肥市新發布的《關於加強我市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所提到的“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本身即屬於稅法規定的情況之一。

  ■ 農民工無例外:繳納個稅與收入水平無關

  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一樣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三種分類稅制涵蓋農民工所有收入形式

  早在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已有規定,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而,只要農民工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且收入達到納稅標準的,其與城鎮居民一樣,都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