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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地位未定論邏輯錯誤 | |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
從以上文字不難看出,2758號決議不僅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而且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存在沒有解決台灣代表權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協議內在精神看,2758號決議沒有提及“台灣”的文字,恰恰表明台灣的代表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該決議不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還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裡行使中國代表權的資格,此中國自然是包括台灣地區在內的整個中國。所以,2758號決議在解決中國代表權的同時,也解決了台灣地區代表權問題。事實上,中國代表權問題與台灣代表權問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解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問題,也就連帶著解決了其在聯合國裡行使台灣代表權問題。④至於2758號決議“未提及到台灣、沒有論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原因,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在2758號決議之前,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已是主流國際社會共識,加之該協議解決的是“代表權之爭問題”,而不是“增加聯合國席位問題”,故在2758號決議中無須提及台灣,就如同2758號決議中無須提及福建等地區是一樣的。所以,“台獨”勢力所謂“2758號決議沒有解決台灣代表權問題”的論調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第二,從法理上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包含著對台灣代表權的繼承。1945年戰敗後,日本依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將台灣歸還了中國。由於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故由其代表中國從日本手中接管了台灣,自此台灣回歸中國。次年,《“中華民國”憲法》在南京制定,10餘名來自台灣的“國大代表”參與了“制憲”及爾後的“行憲”,台灣在憲法上成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宣告其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國際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從國際法角度看,這一重大事件引發的繼承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新政權取代舊政權的政府繼承,而非一個國家取代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國家繼承。從主體性上看,中國依然衹有一個,它所發生的變化衹是中國內部中央政權的更迭,並沒有從中國分離出一個新的國家。中國作為單一國際法主體的性質沒有改變,其主權和領土疆域也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自然包含著對作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一部分之台灣的代表權的繼承。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並有效地控制中國絕大部分地區後,就在法理上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的資格,但由於當時以美國為首的部分西方國家的阻撓,這一繼承關係直至1971年10月2758號決議通過後才在事實上得以落實。 第三,從國際社會處理涉台事務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使著台灣的代表權。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這些國家同台灣簽訂某些協定(譬如航空協定)要事先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同台灣往來要向中國承諾是“非官方、地區性和民間性”的交往。極少數國家在對台軍售之類事情上違背了他們當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承諾,但事後會就這些問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解釋,甚至採取一些不同程度的補救措施。凡此種種,都是國際社會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行使主權或代表權的表現。從這個角度講,台灣當局所宣傳的“中共從未有一天對台灣行使過主權或代表權”的說法並不符合事實。⑤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方面,國際組織通常會就是否允許台灣參與,以及參與的資格、身份、名義等問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協商,並徵得其同意。譬如,台灣參與的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衛生組織(WHO)、奧運會、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亞洲開發銀行等,都是在這些國際組織事先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以適當名義(譬如,“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中國台灣”、“中國台北”或“中華台北”等)加入或參與的。因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能否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有決定權的,該決定權就是代表權的一種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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